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设计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经营特征以及是否为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等诸多因素。
网络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某一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或管理,或共同受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控制或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质量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要求;
(三)客户关系和特定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监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 对质量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
(一)合理设计与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二)按照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工作;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工作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充分、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要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行为;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的处理过程。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认为必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业务相关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