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机关
经济法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机制,其中的司法机关便是经济法重要的法主 体之一。司法机关参与国家经济和生活的干预与调节有其自身的优势。由于其严格依诉讼程 序,有成熟的取证、听证、控辩、救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因此对保障调节干预的合法性 与稳妥性有重要意义。最高法院已做出决定:撤销各级法院中的经济审判庭。由于经济庭在 这之前一直秉承“大经济法”理念,审理案件基本上没有经济法特征。因此,应以此为契机 ,寻求经济法主体的真正司法载体。美国的反垄断诉讼采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我国也有学 者主张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程序作为经济法的特有程序,其受案范围包括:侵犯国有及集体的 所有资产的案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和妨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等 .这些理论随着经济法现象不断显露也日益成熟。应该认为:司法干预将成为我国国家干预 经济发展的又一方式,司法机关也应作为一类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当然这有赖于经济法立法 的成熟与法官经济法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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