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一是要使所有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领导人明确,上市不仅仅是筹资,使国企借上市之际转换经营机制才是本质。企业转换了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水平当然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就随之提高。二是要真正建立起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使新三会真正起作用。三是要遵造中国证监会的指示,尽快在所有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要真正起作用。四是运用市场的各种力量去约束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如果上市公司三番五次的乱来,有关力量就应介入干预,直至更换公司领导人为止。
3.鼓励真正意义上的重组与兼并。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收购股权进行重组与兼并是一条捷径。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为企业的重组与兼并打开方便之门。一是在立法上体现政府鼓励重组与兼并的意图,取消目前法律对收购的种种限制,对重组成功的给于一定的税收优惠。二是通过设立各种法规规范重组、兼并行为,防止假重组、假兼并,严防突击重组与庄重组。三是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拉郎配式重组,即使政府行使所有权权利,重组也要按市场原则办事。
4.建立融资、再融资门槛。第一,严把上市关。首先,要注意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严重重复投资的行业。要把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属国家急需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拿来上市。大量搞重复建设,本身就是资源的一种浪费。其次,严防把那些快破产的企业拿来包装上市,上市辅导期不能留于形式。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市场原则,采取推荐商、承销商负责制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第二,提高增发标准。增发应该是所有形式融资中门槛最高的,因为在我国资金是稀缺资源,其价格就应该高。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兼顾公平,另一方面有利于高效率使用资金。第三,严把配股关。上市公司如果从不对投资者分配、资金收益率过低,或者已拥有大量资金,就不得再配股。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5.完善股票市场的退市机制。退市机制有利于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保护了大部分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2001年2月证监会依据《公司法》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12月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新的退市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在今后的实践中,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于完善。一是建立退市预警。具体做法是:以每股净资产、每股赢利(亏损)额等为标准,当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逐渐向此标准靠拢时,就应当预警以便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二是按照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一致的原则,确定退市标准。我国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根据这一标准,如果某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应该摘牌。即使该公司具有重组前景,也应该市下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