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作为最基层的金融机构,现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经营也面临着许多困难,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的影响和制约着信用社的改革和正常经营。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农村信用社体制变迁中长期累积的结果,既有历史遗留的,也有信用社缺乏稳定的内外经营环境造成的。笔者认为,分以下内外两个因素: 一、内部因素
(一)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信用社用工制度方面的因素,农村信用社整体人员素质低下,大多都是村组代办站代办人员和初中招工进社的子女,我们通过对某县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情况来看,中专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仅占16.2%,专业对口和第一学历具备中专大专程度的人员屈指可数。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认识,隐含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首先是部分信用社管理人员存在严重的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为争存款争网点,求速度,面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安全隐患往往缺乏防范和分析应对能力和有效措施。
(二)改革滞后,管理体制落后,违章经营较为严重。农村信用社自96年以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用合作制的原则来规范,脱离原来的商业化经营中模式,但目前还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化管理体制,缺乏应有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防范制度。这就形成业务经营中的违规经营,高息揽储,违规拆借等现象屡禁不止,给信用社造成更大的风险,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科学管理。近年来,由于高风险社和资不抵债社的形成,农村信用社在发展正常业务的同时,想方设法,消灭资不抵债和高风险社。而治理资不抵债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增加利润,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有的社在治理资不抵债时,一味的开办存款化股金,从表面上看,资本金增加,资本充足率提高,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风险,资不抵债得到治理。在高风险的治理上,增加贷款规模,降低了不良贷款占比,实质上并未降低不良贷款总额。无任何实际意义。
(三)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主要反映在: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缺乏科学全面的调查论证,信贷人员有时单凭贷款人口头陈述就草率做出决定,贷时审查,有的其实就是社领导、集体说了算,审批成为其它人察言观色,见机行事,贷后检查则是走马观花,伏而不入,有的贷款放了以后,就再敢无人过问。致使不该贷的贷了,待意识到后贷款已无法收回。二是贷款担保抵押徒有虚名,近年来,信用社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对一些贷款实行担保、抵押,但在贷款发放上,只注重对贷款方资信的审查,却疏于对担保方资格的审查,造成担保不实,对抵押贷款,有些抵押品一不经评估,二不登记,且变化能力差,造成多头重复抵押,形成不应有的贷款风险。 二、外部因素
(一)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性影响。前几年我国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在项目建设上,一哄而上重复建设严重,缺乏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正确有效的市场预测,但由于乡镇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和先进技术改造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成本高,盲目扩大,效益低,最终相继关停、倒闭、破产,以致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大量信贷资金难以有效回笼,现在大部分企业贷款已经形成呆滞、呆账,从而使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形成高风险社和资不抵债社。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合理环境。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无论在结算渠道,服务手段,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同时农村信用社还承担为“三农”服务的重担,具有政策性,服务性的经营活动,1992年--1995年,为稳定货币市场,国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办理保值储蓄,然而国有商业银行保值贴补率由国家财政不同程度的补贴,而农村信用社由与商业银行性质的不同,保值贴补息完全由自己承担,仅此一项农村信用社就承受200多万巨额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