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的确认,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类型,同时也对传统民事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发表权除外),当作品移转给新的所有人时,只是转让了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仍专属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权,就会对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形成法律上的限制,这一点突出体现在美术作品及建筑艺术作品上,即未经原作者同意,美术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对其造型做修改,否则构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权的行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说,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著作人身权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还有关于收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导致作品发表,嗣后,基于正当理由而收回已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财产权,这种做法是符合《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的精神的。 [9]这一做法无疑也构成了对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
专利权和商标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许可实施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销售限制上。从经济角度讲,就是限制其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法律角度讲,则表现在对销售的地域范围的许可实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是纯属于被许可方的,然而由于产品中蕴含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或分享了许可方的商誉(主要是商标负载的),所以许可合同中对被许可方产品处分权的有关限制规定便成了普遍的商业惯例。
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占有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实状态,当占有受法律保护时,就成为占有权,从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国民法学界对占有制度的取舍尚无定论,立法上更无依据,但从占有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来看,确认占有制度实为必要。就法律性质而言,占有是一种类似物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护,而合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权是他人授予的,能构成对原所有权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权。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观上自信其对占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合法根据。这当中善意占有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最为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