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确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的关系
借鉴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经验,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触在这一问上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适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内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目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国际领域内,对进出日政策性金融进行协调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伯尔尼联盟(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and Investment Insurers, Berne Union),另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两个机构在加强各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许多规则已经逐步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这些惯例虽然还不具有国际法的硬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已经自觉遵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惯例已经具有了国际法的某些特征,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作用。有些方面,中国已经承诺自觉遵守其规则,有些规则可能与本国的法律、经济条件等有一定距离,暂时还无法做到,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逐步强大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比如在竞争力方面的影响、业务的递延效应方面的影响等等,所有这些都将涉及到国际关系协调问题,都涉及到规则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交往的范围将逐步扩大,经济交往的深度也不断推进,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合作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比较典型的是,发达国家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把活动边界扩展到国外,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必须认识到,中国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进程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尽快缩短这种差距,同时,应逐步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三)加快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立法
中国在 1994年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机构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成立的,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规。在此,主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也可以考虑针对每一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法;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法,过一段时间之后再制定出日信用保险法_:挂在制定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法律时应该兼顾弹性和明确性两个方面。这主要是由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决定的。此外在制定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法律时应该注意对其评价制度和体系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对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具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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