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进行深层的民主和法治启蒙。从晚清开始,随着列强入侵和化文明的扩张,中华民族的民主、法治启蒙就开始了。但是,时到今日,我们虽然接受了民主、法治的话语,但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民主、法治的精神。深层的思想、行为、观念甚至习惯还都是传统的。就算是先进的制度,在“传统人”手中也会变形运行。这也是我们法治“表层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民主和法治的深层启蒙仍是重要而紧迫的。只有民主、法治精神已经注入人们的血液和灵魂之中,变成人们一种自觉行为准则的时候,法治秩序才会真正建立起来。
其次,要深化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如前所述,以党代法、政治与司法不分,已成为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重要障碍。因此,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兴衰、民族前途命运、执政党长治久安负责的态度,拿出政治气魄和胆识,切实深化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应把党的领导还原为“政治领导”,使政治与司法明确分开,不替代、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并使司法权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制约平衡力量,从而推进民主与法治。
再次,促进多元权力分化与平衡制约。民主和法治的基础是分权而不是集权,就是说,只有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制衡,才能消除专权和人治的社会根基,也才能推进民主与法治。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市场,促进社会利益和权利的多元复杂分化,形成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分解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立、互控与平衡。只有这样,司法独立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才能建立起来。
最后,强化法律职业水准和监督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无疑是法治的重要标志,但并不是充分条件。人们之所以尊崇法律,相信和服从司法判决,关键在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我们不仅要促进司法独立,更要使独立后的司法机关不致走向专断和腐化。这可能也是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而复杂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信仰的“法律共同体”,提高其执法司法水平和司法理念,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制和保障体制,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切实形成社会公认的司法权威,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从而建立真正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