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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

来源:okxy168 作者:
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进口1000辆小轿车。

  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如果把关税比作门槛的话,那么数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围墙:关税可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增大货物进出口的阻力,以达到减少商品进出口数量的目的;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将货物彻底挡在关境内、外。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根本切断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例如,在轿车进口关税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对轿车需求的增加不会马上引起国内轿车产量的增加或价格的变化,但会引起轿车进口数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增长并不能使得国外的轿车进入本国市场,而只能引起国产轿车价格的增长。

  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

  所谓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很高的关税。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所谓进口许可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进口许可制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例如,欧盟曾对蘑菇罐头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签发特别许可证。配额内的商品在进口时必须出示证书;超量进口的商品则要交纳特定的附加税。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由于进口许可制可以控制商品的每一笔进口,既便于控制,又易于灵活掌握,因此为各国政府所乐于采用。

  二、“不得砌墙”及其例外

  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为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尽管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即已发出“不得砌墙”的公告,但各缔约方的“围墙”经常是照砌不误。这是因为:

  第一,原先的“祖父条款”可使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不理会“不得砌墙”公告。总协定的许多条款都禁止以配额和许可证等形式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施加限制,但由于这些条款都规定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而根据加入总协定的议定书中的“祖父条款”,各缔约方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仅承担在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予以适用的义务,所以,总协定中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关贸总协定关于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一直有例外规定。总协定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即规定了3项重要例外:为防止或缓和粮食或其它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用于国际贸易实施分类和分级标准必需的禁止或限制;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

  除上述3项例外以外,总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例外,例如,为保护本国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的例外。总协定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为了保障其对外地位和国际收支,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是缔约方根据此条规定所建立、维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须的程度;二是各缔约方根据前项规定所实施的数量限制,在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很低的情况有了改善时,应逐步予以放宽,以至取消;三是各缔约方根据本条规定而实施数量限制时,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实施的限制不无理地阻碍任何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输入等。此外,总协定还规定了“家的例外”(第十八条第三节)、“实施保障措施的例外”(第十九条)和“保护国内健康和国家安全的例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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