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企产权的模糊性和主体的同一性,使银企债权债务缺乏体制硬约束。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包括信用有效循环)应有对应的微观经济主体,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四自”特征。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同一性,银行、国企资产债权债务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存续性”和“抵消性”,最后总可通过国家政策进行债务清理(如呆账核销、债转股、清理三角债等),即使形成损失也债有其主。
(二)地方经济与银行“条块”利益的分割性,造成地方政府、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日益趋严重。分税制改革后,地方企业成为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创造政绩的核心载体,其利益呈地方性“块状”特征。而国有商业银行是全国一级法人管理体制,资金在全国调配使用,国家是权益的所有者,其利益表现为“条状”特征。“条块”利益的分割性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牺牲银行的利益来获取地方利益,如政企联手通过改组、转制等各种形式大肆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的债权维护、保全工作层层受阻,信贷资产大量流失,银企关系不断恶化。
(三)银行的授信能力相对滞后,形成大量的经营风险损失。1、授前决策滞后。银行信贷(或授信)思维僵化,决策简单,习惯于传统的政策导向,面对市场的多元化信用需求,缺乏相匹配的甄别、评估和预测能力,再加上企业信息的非对称性披露,造成银行事实上的盲目授信与轻率授信,使信用风险在源头上无法有效控制。2、 授后监控乏力。表现为没有足够的人力或素质相匹配的管户人员对贷款进行跟踪监督,有效落实贷款用途和实现目标效益;同时企业以假账、假报表及多头开户等手段逃避银行监控,形成银行对企业的约束软化。3、 授中管理存在缺陷。表现为授信权责不匹配,责任追究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完善,审贷手续不科学,直接造成授信低效。4、授信手段滞后。 银行授信手段传统,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在出现融资梗阻时,未能及时设计、创新出新的金融产品满足潜在的金融需求,以分散金融风险,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四)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无法满足有效的信用需求。1、 个人信用制度尚为空白。随着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社会收入的个人化分配倾向,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为最强劲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进行有效把握,消费信用雷大雨小,营而不销,严重束缚了银行业务的有效拓展。 去年我国的消费信用仅为710亿元,占GDP不到1%,而美国的同比为55%,香港为23%。2、 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银行对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但这种制度尚未社会化、系统化,评估依据的信息水分较大,缺乏真实性和操作性。3、金融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尚为空白。 当前许多金融组织(特别是中小银行、信用社)资产极度恶化,经营效率低下,金融风险集中。银行信用等级制度的空白,使金融组织缺乏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如勒令银行关停、整顿和破产),不利于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4、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解决用信者信用能力不足,推动社会信用循环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极度残缺,除国家信用(国债)、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信用证)、机构信用(保险)可作信用担保之外,只剩下条件苛刻的实物担保。作为极具发展前景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行的社会担保体系进行媒介支撑,有效的信用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五)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法律及道德环境支持,使违约失信行为大行其道。1、信用立法尚为空白。法律制裁是最有力的信用约束。 现实中,借债还钱虽为天经地义,但赖债不还却是无法无天,赖债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助长了赖债失信行为的蔓延。2、信用执法不力。执法不力体现为执法力度的欠缺及地方政府的干预,使进入法律程序追偿的债权,落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3、 信用运行缺乏良好的道德环境支持。当前,由于信用法制不力,使社会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行为非常猖獗,在“金钱本位”价值观的导向下,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观念不断弱化,信用运行缺乏有力的道德环境予以支撑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