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分析。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方法
本文对转移性收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区域分解的不平等分析,二是按收入来源分解的不平等分析。
(1)GE指数计算。考虑到区域分解的分析需要,我们采用广义熵(Generalized Entropy,简称GE指数),Shorrocks(1980;1984)对收入不平等程度进行衡量。GE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附图
在(1)式中,y[,i]是第i个样本的收入,u是总样本的平均收入值,f(y[,i])是第i个样本人口占总样本人口的比重。
至于参数c,其取任何值,GE都是可区域分解的。当c=1时,GE指数便是Theil指数。无论c=1还是c=0,两种不平等指数的计算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为了简单处理,在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只取c=0.
(2)区域分解方法。Zhang和Kanbur(1999,2000)根据GE指数,在对样本进行分组的基础上,将GE指数分解成组内不平等和组与组之间不平等。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k是外生给定的组数,用g标明。I[,g]表示为第g组的不平等(GE指数值),u[,g]是第g组的平均值,e[,g]是长度n[,g]的一个向量,n[,g]是第g组的人口数。如果n表示为所有组的总人口数,那么f[,g]=(n[,g]/n)。在(2)式中,W[,g]I[,g]表示组内不平等程度,[W[,g]I[,g]/I(y)]×100%表示第g组的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I(u[,1]e[,1]…,u[,k]e[,k])表示总不平等程度的组间不平等部分,[I(u[,1]e[,1],…,u[,k]e[,k])/I(y)]×100%表示组间不平等程度对总体不平等程度的贡献率。
(3)分项收入分解方法。只要不平等指数能设计成按分项收入进行加权相加的形式,该指数便能按收入来源进行不平等分解,比如Gini指数、Theil指数等等(Shorrocks,1982)。在Shorrocks的文章中,同时也提出了基本的不平等指数——用方差形式设计的不平等指数,并提出了以该指数进行分项收入不平等分解的方法(其计算结果与Theil指数的分解结果近似)。为了计算的简便,在本文的分析中将采用该分解方法。在该方法中,各分项收入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S(Y[K],Y)=[cov(Y[K],Y)/σ[2](Y)]×100% (3)
Y[K]表示第K项收入,Y表示总收入;cov(Y[K],Y)为各样本的第K项收入与总收入的协方差值,σ[2](Y)是总收入的样本方差值,S(Y[K],Y)是第K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
(二)有关数据说明
从1993年以后,《中国统计年鉴》开始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项进行统计。因此,我们分析的样本数据年份是1993~2001年。
就每一年份而言,我们的样本数据包括每一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和各分项收入。农村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纯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家庭经营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城镇居民的样本数据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转移性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只限于1997~2001年)和“人均其他收入”。
由于缺乏数据的一致性,西藏并不被包括在样本集中。另外,由于重庆被列为直辖市,年鉴中重庆市的数据从1997年开始单独统计,不再列入四川省。考虑到前后数据的一致性,我们通过依人口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将1997年以后重庆市的各项数据与四川省的各项数据归并,列入到四川省。这样,在我们的样本集中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每一年总共有290个样本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