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区分,使我们有必要提到罗尔斯从《正义论》走向《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因。我认为这是罗氏认识到在“无知之幕”和“重叠共识”下达成的程序正义并不能有效达成实质正义。儒家的政治理念,高明之处即在于作为一种对善的追求,更为注重的是实质的正义,我们可以说这种模式即为仁政,而宪政更多的表现为程序正义。如果说儒家的政治观也强调一种程序正义的话,我认为这种程序正义是经由中庸理性而不是交往理性或重叠共识以达到的。仁政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在事实上也是难以达成和充分实现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仁政”的实质正义就比宪政的实质正义实现得更少,我认为恰恰是相反。程序正义的实质在于把程序作为目标高于一切,此目标实现之后,社会和个人皆付诸其自身。如果是政治干预社会和个人,则视为政治的僭越。在这里,程序正义把起点、流程、结果上的正义一分为三,对起点和结果的正义只能表示冷漠而听任自流。而仁政则恰恰相反,它以不忍人之心为出发点,以一人不得王道之被泽视为仁政之羞。因此,仁政的实质就是德治和人治。德治和人治本是矛盾的,因为我们无法有效保证掌控政治的人都是有道德的人,有治法无治人始终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一个困结。这也是自由宪政主义者对仁政的一个最大忧虑和警惕,并迫使他们倒向选择程序正义。我认为,这个难题事实上的存在,并不等于仁政的不可欲,而是说道德的缺失完美人格的难以养成。儒家为应对这个问题,因此提出了修身养性成德成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儒家之学,首先在于为己之学。修身养性成德成人的为己的目标,也很难达成,满街是圣贤的历史事实毕竟不存在。但这只能说明人们的道德问题没有解决,而不能说仁政不具有合法性。
“儒学与宪政”网络笔谈之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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