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中,注册会计师依据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摘要——报表附注二收入确认原则:销售开发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取或取得了收款的凭证,该项销售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的,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在合同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解释段说明中强调提示了所确认的开发产品的营业收入“业主入住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案例三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销售收入时,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少计或多计销售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少计销售收入的途径有:
1.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中,作为其他企业的暂存款处理,将记账联单独存放,造成当期收入减少,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此案例A公司就是如此。
2.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确认或延期确认。
3.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与“库存商品”相对应,直接抵减“库存商品”或“产成品”,少计收入。
4.虚增销售退回,即销售退回仅用红字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后面没有红联销售发票、销售退回单、商品验收单等原始凭证等。
企业多计销售收入的方法有:
1.把没有实现的销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2.虚构销售业务,等次年作退货处理,虚构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