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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一种对上帝的绝对的义和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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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言辞是恐怖的,但我敢说它们可以按理解却不必带来如下后果,即理解它们的人也有勇气去实行他所理解的东西。然而,人们应当充分诚实地承认那种说教所说的东西,承认它是伟大的,即便人本身缺乏男气去实行它。任何这样的人都不会将自己排除在对这个美丽故事的参与之外,因为它确实对没有勇气去建高楼的人有一种安慰。他必须诚实,必不能将这种勇气的缺乏说成是一种耻辱;既然与此相反那是一件值得夸耀的事情,而信仰的勇气反倒是一种且是唯一的一种微不足道的勇气。
不难看出,那段话要有意义就必须逐字逐句地去理解。上帝要求绝对的爱。任何要求一个人的爱的人,都相信这种爱是要靠不在乎与愿望相反的结果来证明的;但这样的人不仅是一个利已主义者,而且也是一个愚蠢的家伙。任何以此种想象中的爱为自己生活中心的人,在他要求这样一种爱的同时,也就签署了他自己的死亡判决书。举例言之,一个男人要求他的夫人离开她的父亲和母亲,但如果他以为她因他之故而变成一个冷漠而麻木的女儿是对他的爱的一个特出的证明,那么他就远远不是一般的愚蠢。如果他对爱是什么还有所认识的话,他就希望在她作为女儿和姐妹的爱中去发现她的完美,他会因此而发现她爱他胜过爱这个王国中的任何人。由此看来,在一个人身上会被视为是利已主义和愚蠢象征的东西,也可以借助注释家的帮助而被视为是神性的拾当表现。
但是,怎样恨他们呢?(《路加福音,14:26》)在这里,我不准备去检查人对爱和恨的区分,这不是因为我非常反对那种区分,那种至少是情绪性的区分,而是因为它是利已主义的,在这里并不适合。不过,如果我把这一任务视为一个悖论的话,我就会理解它,也就是说,我会以人们得以理解悖论的那种方式去理解它。绝对义务可以引领人去做为伦理学所不容的事情,但却决不能引领信仰的骑士停止去爱。亚伯拉罕证明了这一点。他要是真恨以撒,他就会确信上帝不会向他提出那一要求,因为他和该隐(Cain)完全不同。他必须用他的全副身心去爱以撒。既然上帝索要以撒,他必须——如果可能的话——更加爱以撒,结果就是只有献出以撒,因为使他做出祭献的行动,并与他对上帝的爱形成相反对照的正是他对以撒的爱。但是,此悖论中的灾难和不安是,从人的角度讲,完全无法使人理解。仅当他的行为与他的感情形成了绝对的矛盾那一瞬间,他才祭献了以撒,但他的行为却因此而归属于普遍性的事物,他成了并仍然是一名凶犯。
进而言之,《路加福音》中的那段话必须理解为:人们觉得信仰的骑士不可能获得更高的表达他在之中能保全自己的普遍性的东西,比如说表达合伦理规范的东西。因此,如果教会要求它的某个成员作这种牺牲,我们就只能够得到一个悲剧的英雄。教会的想法与国家的想法并无质上的区别。只要个人通过简单的调节就能入教,只要个人进入了该悖论,他就不会符合教会的理想。但要是他跳出该悖论,他就一定不会是找到对自己的拯救,就是发现对自己的诅咒。一个与教堂有关的英雄会在他的行动中表现出普遍性的东西来,因此,不会有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不理解他。但一个信仰的骑士却与此不同,他的反应与亚伯拉罕的反应有所不同,他不会说这是一场考验或诱惑,尽管在其中他确实在经受着考验。
通常,《路加福音》中的这段话是不为人所引用的。我们担心人们从此失去拘束,我们担心一旦个人像个人那样去行动就会有最坏的事情发生。此外,作为个人去存在被认为是世上最容易不过的事情,人们因此而被迫去成为普遍性的存在。不过,出于同样的理由,我却既无此担忧,也无此看法。任何知道作为个体去存在是最为可怕的事情的人,都不惧坚持这是最为伟大的。不过他必须声明,他的言辞不会对那感到困惑的人构成陷阱,相反还会有助于他成为普遍性的存在,尽管他的言辞不会有助于伟大。而任何不敢提及《路胡福音》那段话的人,也不敢提及亚伯拉罕。认为作为个体去存在足够容易的观点,包含着一种可疑的对自己的间接迁就,因为任何对自已有着某种自我评估和关怀的人都深信,那在这巨大的世界中生活在自我管制之下的人,其实要比闺房少女的生活更加严厉更加孤僻得多。也许有些人需要受到强制,因为,如果放任他们,他们就会像无羁的动物桀骜不驯。然而,一个知道如何在不安与颤栗(Angst og Baeelse)中讲话的人,会证明他不屑此类。他必须从尊敬伟大的角度来讲话,以免在对受害的恐惧中将它忘记;而只要他的讲话出自关于伟大、关于恐怖的知识,这就不会发生。人如不知恐怖,也就不知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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