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安徽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除安徽、江苏两省全省试点外,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2个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农民负担减幅一般在20%以上。①2002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16个省市全面推开试点。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在本阶段从实证和规范角度对税费改革作一分析总结。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为皖北S市部分乡镇调查数据以及有关其他地区税费改革的一些截面数据。
一、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及其积极意义
2000年安徽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基本上是按照中央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实施的。重点是“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逐步取消”。其中“三个取消”是指取消屠宰税,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两个调整”是指调整农业税政策,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计税面积、以1998年前5年平均粮食单产作为计税单产,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 以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为计税价格,计算确定每个农户的农业税应征税额。同时,以农业部规定的20%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作为村提留(即“一项改革”)。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一定几年不变,征收办法则由粮站在农民售粮时代扣;调整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只在生产环节比照农业税略高的税额征收一道税,在农业税计税面积耕地上种植的农林特产,不允许与农业税重复征收。“逐步取消”是指:在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兴办集体生产和公共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每人每年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5元。②
从2000年以来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各个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和暂时的成效,包括:(1)暂时较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2000年,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减少16.9亿元,减幅达31%.(2)推动了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制度,有利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3)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各地试点工作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税负不公平。比如江苏省张家港已经处在后工业化阶段, 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使得农民负担由地少的向地多的农户转移。根据测算,农村税费改革可以使张家港市全市农民合同内外负担减少48.25元,减负达50.79%.但是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后亩均负担增加19.57元,比改革前增加45.2%.③由于务工收入远高于务农收入,税费改革前当地人宁愿抛荒也不愿种地,为了不违反不许抛荒的政策规定,往往把土地转包给外地种田大户。改革试点前大量农地已经朝着种田大户转移,改革试点使得所有农户(包括这些种田大户)必须按承包亩数来支付农业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从而可能影响其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像张家港这样的经济发达城市,部分镇、村原来的乡统筹、村提留没有直接向农民收取,而是由集体负担,但费税改革的要求是减负要减到每一个农户,这样就要求向农户收取这些本不直接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从而事实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又如据调查,皖北S市有些地方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造成计税土地面积不实,产生乡镇之间、村之间、户之间税负不均。虽然纵向比较负担减轻了,但横向比较负担却不平衡。比如该市某村一个村民小组税费改革前人均负担93元,改革后人均负担仅23元,亩均负担83元;而该村另一个村民小组改革前人均负担123元,改革后人均负担122元,亩均负担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