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犯罪,刑罚,个人承担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 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该学说还认为,对于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所犯的战争罪应受惩罚的规则,已经普遍地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这就是承认国家刑事责任的另一个例子。因为,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并不是为了实现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国家并作为国家机关而作的。
根据劳特派特的理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都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试图阐述的国家刑事责任,实际上仍然还是一般的国际责任,即国家责任。因为:其一,“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是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应当表现为刑罚处罚。其二,劳特派特虽然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但是,他并没有接着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制裁方式。既然是“不限于”,那么,“超出”国家责任形式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又是什么呢?劳特派特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此,其所谓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并没有突破一般国际责任的范围。
(二)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 一书中,比较详细论述了国家的犯罪行为及其国家的刑事责任。
其一,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表现为:(1)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的权威人士实施任何犯罪,不管这类行为按其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为此负刑事责任。(2)由个人或团体以官方资格所实施的行为应归咎于国家。
其二,不作为的国家责任。表现为:(1)国家不履行国际刑法规定的责任的行为应构成国际犯罪。(2)当新国家、新政府负有责任,起诉或引渡违反国际刑法的团体中的个人或已被团体开除的犯罪个人时,国家的不作为则构成国家刑事责任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