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不公。法治社会强调对公民权益的全面保护,而现代社会,对公民权益之潜在的最大侵害来自于公权力。作为国家具体权力的行使者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要按照依法行政、司法为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司法、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今天中国的司法,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进程中,某些人的有恃无恐、公众在信息获取中的被动、程序的缺乏、裁决的任意,种种的司法不公正让民众感到司法的无力和危机。“关系案”、“人情案”、“执行难”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最大热点问题。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里仅对“关系案”作个分析。“关系案”与“人情案”有着直接的联系,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执行难”。“关系人”在司法活动中的影响造成的巨大的程序不公正,这也是当前司法不公正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司法不公正的“牛皮癣”。而“关系人”涉及点多、面广、根深、影响大,是司法公正价值实现的根本障碍。相对于执法,司法机关的个人或组织,处于被左右或支配的地位,当一般或普通公民遇到涉法问题时,特别是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上访就成了他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由此可见,执法、司法不公是引发涉法上访的主要因素或叫直接原因。
(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随着社会成分、利益分配、生活方式和就业形式的变化,各类矛盾比较突出。就农村社会矛盾整体来讲,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大部分可以得到及时解决;涉及法律的矛盾纠纷,则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这里有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关系问题,经过近20年的普法宣传,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然而,在提高法律意识当中,不可否认是民众的维权意识强、义务意识缺乏这个事实。法律意识构成的要素成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可偏废,在法制宣传中忽视了对于义务意识的宣传,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导致了人们对义务意识的忽略和淡化,以至于在一片权利的呼喊中,人们往往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在农村和城镇比较突出的涉法上访事件中,主要是因农民负担、征地补偿、土地水利山林;因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拆迁安置补偿;因部分职工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等。除了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在执法和落实政策上有偏差外,大部分属于群众或组织过分地强调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大局。受“法不责众”思想的支配,使涉法上访在信访中带有倾向性。
三、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关键
法治社会在中国的实现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付出艰辛与代价的过程,需要公民的文化理念和法制观念的觉醒和精妙的制度设计安排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针对涉法上访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采取以下政策。(一)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和文化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在处理各种,或者面临重大的挑战和机遇,政府的态度和所持理念直接政府的行为,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甚至还会危及到政府的生存。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制定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强力推进依法行政,避免违法行政,解决涉法上访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行政观念的转变,坚定的树立起“三种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诚实信用的观念、透明公开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坚持人权高于物权,将人的放在首位。诚实信用的观念。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的话,那简直不可救药。一个政府不讲信用,后果就更不可设想了。因此,政府管理要切实树立起诚信观念,诚实信用应当成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帝王条款”。透明公开的观念。“透明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上世纪二战结束以来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加入世贸已近三年,而WTO规则中最重要两项规则就是透明与非歧视。透明公开要求政府的决策让公众参与,当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的不利决定时一定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其他知情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现代型政府,这是党和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之所在,是广大群众安居乐业的期望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