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村民选举后的村支书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来自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民主权力的挑战。在村民选举中发动起来的村民,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当村民被鼓动到投票场所去选举他们的“当家人”的时候,他们自然会问:“谁是真正的当家人?”当被告之他们所选的村主任是法定“当家人”的时候,一般都支持村委会接管法定的权力,而对那些拒绝移交村务工作的村支书表示愤慨。
村民对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支委缺乏信任甚至有对抗情绪,是党支部权威下降的社会原因。这种状况与这些农村党支部成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有直接的关系。然而,在这些村庄,村党支部权力的失落,并不是由于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而是生活在旧体制中的支部成员大多蜕化变质,村民选举只不过提供了一次曝光的机会。例如,广东惠东县港口镇大澳村,在1998年的村民选举中,原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全部落选,村民对前来调查的人员说“旧班子是一帮蛀虫”。村民还反映,现任村支书不仅不吸取前任支书贪污腐败的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地变卖集体耕地、贪污挪用公款。后果是,村里二百多亩耕地卖得只剩二十来亩,而上千万的卖地款所剩无几,村办公室家徒四壁,村委会只得向镇政府借资2000元才勉强开门。就这么一个营私舞弊的人,还耿耿于怀村民不选他当村长,因而拒绝移交村务,阻挠账目公开。尽管村主任不断要求接管村务、公开账目,镇干部还亲临现场督促接交工作,但村支书就是不理不睬,不打移交,导致村委会无法正常运转。这位魏姓支书还振振有辞:“黄腾珠(即当选村主任)一伙人都不是党员,他们文化水平低、素质差,当中有人还曾劳改过,他们没有当干部的资格,凭啥对党支部指手画脚和管理群众……他们至今连村委会的计划都没有制订出来,我怎么好移交给他们呢?”
严重的是,大澳问题不是个别现象。例如,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红星村,虽经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省、市、区、镇有关部门均派人去了解情况并做工作,村党支书至今仍未移交财务管理权,仍以村经济联社法人代表的身份掌管着村的经济大权。又例如,对石井镇的环窖村,镇党委不仅不要求村党支部将村里的财务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反而派人主持召开“两委”会,决定村委会、经济联社、经济发展公司实行财务分账管理。结果,村党总支书记仍以村经济联社法人代表的身份掌握着村经济、财务大权,不交账、不交钱,也不准对过去的财务进行审计。两个村的村民都怀疑村支书有严重经济问题,对那些庇护村支书的乡镇干部表示愤慨。东莞市万江区蛇涌村的情况与此相似,原管理区党支部、办事处成员拒绝向村委会移交村务、财务管理权,也不移交合同、文件。而且,管区支书等原班干部,竟然三次殴打村委会正、副主任,以暴力抢夺村委会印章。还有调查分析指出,这类村支书之所以顽固地拒绝移交村务和经济管理权,主要是他们有贪污挪用的犯罪嫌疑,那些死保他们的乡镇干部也有受贿或合伙贪污的嫌疑。全省究竟有多少农村的村支两委处于这种极不协调的状况,笔者还没找到统计数据。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大澳村的村支书如此嚣张?为什么蛇涌村的支书竟敢多次殴打村主任、抢夺公章?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在村民眼中是条蛀虫的村支书得不到公正地惩罚?无论如何,这些蜕化变质的“土皇帝”不能代表党的领导,要求村民、村代会、村委会等等服从这些“土皇帝”的权力意志,不仅完全背离了党的宗旨,而且也是对这一宗旨的莫大伤害。如果不把这些异己分子清理出党,“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他们专横跋扈、贪桩枉法的借口和挡箭牌。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不仅直接损害党与农民的鱼水关系,而且必将瓦解党在农村社会的政治基础。
上述现实问题也使人们对村民自治的作用、村民选举的价值产生了怀疑。例如,不少村民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如果大家选出的村主任不过是村支书的帮手,那么轰轰烈烈地选一个不能做主的‘二把手’又有什么意思?”少数乡镇干部觉得:“村民自治不适合经济特别发达地区的实际。”当然,社会上还流行种种似乎与正统观念不一致的观点,例如认为“如果要实行真实的村民自治,就要让村民自己决定要不要保留村党支部。”又例如认为“搞村民选举不过是做做样子,哄外国人。”等等。笔者以为,中国的村民自治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认识上有分歧、有争论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实践上有偏差也可以通政治学研究 中国农村二元过完善制度来纠正。就广东及其他省份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来看,把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对立起来,否定党支部领导地位和排斥村委会自治权力的观点,在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村民选举出来的人都是奉公守法、办事公正的人,坚持和完善党支部的领导有助于防范村委会的权力落入坏人之手。同样的道理,谁也不能保证所有支部成员都是党性纯洁、不会蜕化变质的人,因此村委会的建立健全也有助于防止党支部的权力把持在“土皇帝”之类的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