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界定;规范
世纪之交,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正朝着“建设小康社会”方向阔步前进,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法制的不断建立健全,我国正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型”国家转变为“公民法制型”的国家。作为起步和发展较之于西方国家晚的新兴中介服务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出现并缓慢发展,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一)审计责任的内涵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受托经济责任,独立审计的关键作用是通过其监督、鉴证和评价职能降低或控制所审计的财务信息风险。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对与客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同时,因为审计外溢性的存在,还会使注册会计师担负着对政府、对公众的社会责任等。
(1)职业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负责
1.会计界对审计责任的认定———过程的合法与否。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以其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过程的真实”。
2.法律界对审计责任的认定———结果的合法与否。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则是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所要求的真实是指“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
(2)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则是审计者、审计委托者、被审计者及有联系的各方在审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责任关系。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二)审计责任形成的原因
(1)客观原因
1.市场需求的扭曲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环境因素。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审计的供应应该是应所有者的主动需求而产生的。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审计需求更多的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所致。所以,被审计单位、甚至作为委托人“购买”审计的动因不是应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而是因为企业要“过关”。审计因不被需求而不被重视,包括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在意识的不配合就不足为奇了。
2.审计组织的经济压力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经济因素。
我国的审计组织长期以来实行的“挂靠制”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很难适应突然与挂靠母体脱离的“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存状态,进入市场后,要能生存下去首先要解决经济压力问题,事务所要自收自支,以创收来抵补成本开支后才能谈得上发展壮大。
客观上,事务所实际与其原有挂靠单位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干预的存在产生了“听指挥的被动审计”现象,进而产生审计责任;另外,生存压力使得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以外有很多诸如代理记账、代理编表、代理纳税等代理业务,此时,注册会计师既是会计人员,又是审计人员,为日后审计责任的产生埋下隐患。再有,行业垄断、地域封锁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得事务所纷纷降低执业标准来迁就客户、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故而造成因缺乏审计人员必要的“谨慎性”而导致审计责任的进一步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