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院判例示范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进一步扩大的心理因素。
随着法制教育的广泛普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因而公众日益注重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而且,由于注册会计师在众多民事纠纷的司法审理中,多次败诉,也诱导了部分原告追加会计师为被告。这些都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3.某些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低下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道德因素。
二、审计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归责原则,因为它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
(一)可选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如实行该原则,将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而会计师也将大大提高审计费用,将责任转嫁到委托者身上,这些都将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2.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只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当事人而非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侵权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就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而对于法律未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就应该采用公平原则,由有关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
我的分析:CPA民事责任固然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对于一般的CPA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也许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对于CPA无过错的虚假审计报告,采用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则至少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削弱了CPA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动力和压力。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均意味着CPA不必为无过错虚假审计报告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CPA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管真正的审计质量如何,不管审计报告是否真实,都与自己利益无关,将会导致CPA在执业过程中重形式而轻实质,重过程而轻结果,片面追求程序和形式。而且在以独立审计准则这个由CPA内部自律组织主导制定的行业执业规则来评判CPA执业有无过错的情况下,CPA出于行业利益保护目的,可能会放松自律质量要求,制定更宽松的执业规则,从而削弱CPA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二是可能诱发CPA的舞弊行为。一些不良CPA可以在审计判断抽样时有意识地选择存在重大错弊概率较小的样本,甚至在随机抽样和判断抽样中“不巧”选中有重大错误的样本就重新抽样,直至得到所希望的样本结果。而这种舞弊能经受严格的同业复查,推定过错也对其无可奈何,这些不良CPA完全可以用一大堆经过选择的审计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如何勤勉尽责,从而轻易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会计界与司法界的对立,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会计界的生存空间,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归责原则。
(二)CPA责任性质———次要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依据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者可向其他共同侵权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进行追偿。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都要对整个责任负责。按份责任则可以分成不同的份额,每个责任人仅仅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而不是每个责任人对整体承担责任。
明确CPA承担次要按份责任,可以避免使无过错的CPA比有过错的财务报告造假者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曝光时常常已是资不抵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许多投资者便把目光瞄向CPA,希望把有赔偿能力的CPA当作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深口袋”。如果定性为连带责任,由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完全可能使本因负主要责任的财务报告造假者承担有限责任,而无过错的次要责任者CPA则承担严重得多的无限责任。所以,按份责任才是一种公平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