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事务所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和事务所组织模式的缺陷导致审计责任有了滋生和发育的“温床”却没有控制责任的有效措施和抵御责任的赔偿能力,就出现了一旦审计责任引发诉讼案件,往往导致事务所的最终解体。
3.客户(委托人)的会计责任是与审计责任容易混淆的相关责任,也是审计责任被扩大的诱因。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密切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
(1)会计责任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受所有人委托所承担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会计责任直接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包括:①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②提供真实的、公允的会计信息;③对受托资产经营管理的保值增值。具体条款散见于相关法律条款中。
(2)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负的责任,具体指其对审计报告负责,可分为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不是企业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依据其职业判断执业,而审计判断是基于会计判断之上的再判断,市场不规范下导致依赖会计职业判断的审计职业判断出错几率增加。由于判断上的失误造成的审计责任应区别于因职业道德败坏造成的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难以区分,是导致许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审计风暴”的原因之一。
4.审计风险的增加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风险因素。
现代审计方法已经由传统的账簿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基础审计,都是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会计资料进行抽样检查,样本与总体的异质性使抽样审计成为无过错虚假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法律因素。
首先,会计规范的不完善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之一,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是会计制度的建设滞后于经济业务的发展,企业会计师对制度没有规定的经济业务只能根据会计准则的概括性要求作出具体的会计处理,这种处理结果容易使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产生歧义。二是会计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企业会计师可以根据情况各取所需。三是会计规范对现行经济业务处理规定的缺陷。由此所产生的虚假财务报告完全符合或至少不违反现行会计规范,CPA的审计报告只能对其进行肯定证明。
其次,《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是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另外,审计的取证深度、广度与审计时间有限之间的矛盾(如要求事务所每年的头三个月要完成企业去年的审计报告)、审计事后事项的发生、审计报告签署日期的确定、审计准则的超前性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谨慎认定之间的矛盾性等等,在客观上都导致了难以界定审计责任。
(2)主观原因
1.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形成的机理。
审计期望差距是指审计委托者、利益相关者、社会大众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自律组织等对审计质量的期望之间的差异。由于公众和业界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考虑问题的角度,故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客观、永久的。虽然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一差距可能趋于接近,之后又可能开始加大,但从总体上讲,随着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及审计目标的逐步了解和理解,公众期望会缓慢下调;随着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业界期望逐渐上升。两种期望的下调与上升使得审计期望逐渐接近,但是,这种趋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只能接近,不能弥合。审计期望差距的这一特性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内涵是相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