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环保总局在环评法执法上的强大力度,但是,这并没有完全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中的所有问题,归纳为五点:
一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推行;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存在;
三是环评法执法队伍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四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
五是公众参与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环评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我国环保现行的法律体系,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1、确定处理原则。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对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上予以简化。
2、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的管理细则。要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作用,探索人大、政协和环保部门如何联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保证规划环评及其审查论证的有序开展,促使规划环评的结论在规划最后决策时能予以落实。
3、提高规划环评的整体水平。推荐一批从事宏观技术与规划编制单位,作为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充实规划环评编制队伍,制定重点领域和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和实践能力。
4、提高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能力。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普及“环评法”,自觉主动参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成为推动规划环评的主要力量。
5、选择一些发展和环保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帮助这些省市确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思路,从而促进省市范围内的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可再生能源开发。
注释:
①20世纪 70年代,我国引进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并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1979年,该项制度被写进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世纪80年代初,这项制度分别写进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1998年11月,以独立的篇章写进了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
②本法所称的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区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领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本法。
③本法所称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参考:
1、《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李艳芳编 人大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孙佑海、王凤春、王炜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2月版
3、《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环保总局编 中国环境出版社2005年6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