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的收益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强度高、一次性投资资金需求量巨大、资金回收期长、风险程度较高、利润率一般较低等特征,因此需要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效益性与流动性的矛盾。借鉴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作法与我国1995年制定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筹集到的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其余用于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和其他类型基金的投资。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基金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并且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基金认识的逐步深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特有优势将日益凸显出来。另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以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水平,完全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另一投资基金,成为其控股股东。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成为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在资金上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控制大量的资金;加之公司法又赋予股东以下两个重要的权利:(1)投资决策权,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运行的前期运用控股权,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于收益高、流动性强的上市证券,以达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的目的。(2)利润分配权;对基金投资年收益可以在本基金运行前期分配较多,这样可以部分地解决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前期收益率较低的问题,从而可以做到年收益相对稳定,使其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信心的目的。
3.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优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沿海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政策出效益,政策促发展,政策是最大的潜在资本。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中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但由于受基础设施产业本身特点限制,如任其自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将缺乏吸引力。因此,国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支持是很重要的。应制订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收益性、流动性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与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
一是国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优惠政策:基础设施项目是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较低的项目,因而多年来一直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而民间资金投资严重不足(当然也有投资壁垒原因)。目前,为了优先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吸引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各级税务部门有必要在税收上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使投资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以调动他们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积极性。(1)在投资税收上的优惠。首先,可考虑将投资人当年投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法人)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因为这部分投资额已从投资的当年收入中支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故不应作为个人(或法人)当年收入再缴纳所得税。若当年抵扣未完的部分,可推迟至第二年再抵扣(可以仅限于推迟1次)。在投资人回收全部投资退出基金时(基金清盘或赎回),再将其回收的投资本金计入当年的总收入中计算缴纳所得税。此做法实际上只是使投资人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推迟,政府财政收入并无实质上的损失(至多为应交税款的利息损失),而投资人则可通过对此基金的投入(购买)和赎回,来调整自身在各个时期的税负水平,并获得隐性的利息收益。其次,对治沙造林、防洪及引水工程这类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则应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可以规定对此类投资基金持有期达10年以上者,只将其回收投资额的80%计入所得税的当年应纳所得中,年限更长的以此类推。这样可鼓励民众将资金长期滞留在此类社会公益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2)投资收益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投资收益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巨大社会效益,故对投资此基金所得红利,也应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使人们在此投资中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类别不同,规定不同的优惠折扣率:如对道路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分类处理工程按20%的折扣执行;对防洪、引水工程以及治沙造林项目按50%的折扣执行;而对电信设施、发电、送配电等盈利性较大的项目则不予优惠。除税收优惠以外,国家还可以在基金的再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