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难以避免。我国加入WTO以后,率先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将多是业务范围广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集团。监管部门对于在华金融机构与其母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集团内交易将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另外,一家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只不过在中国境内没有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实体存在,因此,其内部交易比起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更具隐蔽性,因而也就更加难以规范和监督。
另外,出于加强内资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的角度考虑,对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也应积极面对。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难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即多样化经营优势。对于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来说,多样化经营更多地意味着风险的分散。因此,面临国外金融“巨无霸”的竞争,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扩大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加强的新形势,我国必须大力改进金融监管工作。
第一,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行为。首先,应将已经存在的跨行业经营的业务进行合理区分,分别对待。对于那些属于钻法律空当的业务行为,如果对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尤其是对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竞争力有所帮助的,应该承认其合法性,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并依法对这些新业务进行监管;对于那些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有害无益的业务行为,应明确其违法性质,并加强监管、加重处罚力度。其次,加快制定有关金融机构(包括跨行业并购在内)的并购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