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分配模式:是流域国(多见于双边合作 ) 为满足各国家的水需求,按某一个专门项目所开发和涉及的水资源进行分配并签订分水协议,为局部的合作分配,其不需要考虑流域的综合规划与全流域水分配,但要求合作各方进行密切的合作,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撑。这种分配模式通常可以满足合作方的用水需要,促进合作开发,但会受流域内其他开发项目或其他国家用水的影响,因此,这种分配方案会减慢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的进程。
(2) 全局分配:是流域国间根据其都能够接受的准则将流域内所有可确定的水资源量分配给各流域国。按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这一水量应扣除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用水。这种模式不需要流域国间进行密切合作和具有完善的水管理条款及机制,通常是流域国各方通过签订协议按流域中的某一标准(如按多年平均水量,考虑各流域国的实际贡献水量等)确定水资源量,分配给各流域国,各国在其水资源分配份额内可比较自由地利用,而无须考虑共同需求或对他国的影响,总的来说,这种分配模式打破了流域的整体性,不利于全流域的系统开发,无法获得最佳的利用和最大的综合效益,不利于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但可避免漫长的谈判协商过程和一些难以处理的国家间利害关系。
(3) 整体分配模式:是流域国通过签订协议,认可并实施流域整体开发规划方案,为满足各沿岸国的水需求而进行流域水分配,这一分配方案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规划方案的完备程度,各流域国的合作与信任程度,是否有较为完善的流域法律与管理机制及其他技术、资金的支撑能力。
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布与水需求趋势
3.1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布概况
澜沧江—湄公河是一条东南亚地区著名的国际河流,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北麓海拔 5167m 的小冰川[4],属太平洋水系,自北向南先后流经中国的青海、西藏和云南省及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 5 国,在越南的胡志明市南部入海。从河源至河口,干流全长 4880km,流域面积 81×104km2(中国计算数字,湄公河委员会 1993 年年度报告数字为 79.5×10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 4750×108m3,年平均流量 15060m3/s[5]。
3.2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径流分布特征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为典型的南北向狭长型河流,为雨水、地下水、冰雪融水复合型径流补给型流域,流域单位面积产水量下游丰于上游,左岸丰于右岸;河川水位年内变化:澜沧江上游地区,因冰雪融水补给明显,每年 4~5 月受气温影响,河水水位开始上涨而进入第一个汛期,称之为“桃花汛”;而澜沧江中下游至下湄公河流域,随着西南季风的侵入,各河段分期进入汛期并产生最高水位,上下游汛期最高水位时间上相差 1~2 个月[6]。
3.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目标分析
3.3.1 下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分配与利用法规的发展
如上文所述,流域内各国就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分配与利用达成协议或签订条约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水纠纷的方式一样,下湄公河流域四国自 1957 年至今,先后成立“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以及“湄公河委员会”,发表了《下湄公河流域水域利用原则联合声明》,在 1995 年签订了《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协定》[7](以下称《协定》)。《协定》中,第 5、6 条与第 26 条对水资源的利用及流域内分流及维护干流径流进行了规定,其中第 6 条的“干流径流的维护”规定:合作维持干流径流,以免分流、贮蓄、泄放或其它永久性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历史性严重旱涝灾害例外:①在干季每月不小于可接受的最小月天然径流;②在湿季,确保洞里萨湖产生可接受的天然回流量,并且;③在洪水期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联合委员会对河川径流的分配和水位指南、监测并根据第 26 条采取必要的维护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湄公河水量(特别枯水期水资源)在防洪、渔业、航运、灌溉以及控制海水倒灌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