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展非常迅速。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共同趋势。
我国学者曾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中央宪法诉讼
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
地方宪法诉讼机关),专门处理宪法诉讼案件。
2、笔者建议。必须指出:宪法诉讼不是宪法监督与保障的全部
内容,相反,宪法的监督和保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
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相应
的,违宪审查机构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机构,也可以不是同一的组织
机休,重要的是要立足本国国情。
根据我国的政体,尤其是现行的法律制度,结合世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通过修改宪法规定和全国人大依法授权,我国违宪审查机
构的设置,可以采取“两轨多级制”,即权力机关审查制和司法机关
审查制,并逐步过渡到专门机关审查制。具体地说,就是在全国人大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受理宪法诉讼案件,
同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也受理部份宪法诉讼案件。其理由是:(1)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合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
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是由它组织,
向它负责,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相对
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与现有的宪政体制相一致。 (2)由于权力
机关现有职能繁多,事务庞杂,人力有限,难以承受大量的宪法诉讼
案件。而人民法院作为向人大负责的国家审判机关,在机关性质、人
力业务素质等方面,都有与宪法诉讼相适应的基础。 (3)随着政治
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以及经验的积累,
可考虑由两轨审查逐步过渡到专门机关审查制。
(二) 违宪案件的管辖
违宪案件可根据其性质来确定管辖。违宪行为中侵犯公民基本权
利(宪法第 2章)的违宪案件,由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的违宪行为和
违宪规范的违宪案件,均由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
法院管辖的违宪案件中,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一审违宪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受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违宪案件。事实上,大量的违宪案件是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由法院来承担,可减轻权力机关的负
担,减少许多繁琐事务,便于权力机关集中精力去处理那些政治性强
的、带有全局性的、影响重大的违宪案件。
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的违宪案件中,只涉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内的违宪行为,由省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全国性的违宪行
为,则由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违宪规范的案件,则应由宪法
所规定的权限具体分工: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 (1)全国人
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国务院与宪法规定有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3)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 (4)国务院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
定和规章不予改变或撤销的不作为违宪行为。省级人大违宪审查机构
管辖:(1)同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同级和下级
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3)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
当的决议;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不予改变或撤销不作为违宪行为。
违宪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合议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
使违宪审判权,切实实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保障宪法的统一实施,
法院受理的违宪案件,由相应的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统一立案后,再移
送法院审理。法院在判决前,必须将处理意见报送相应的人大违宪审
查机构复核,经审查不同意的发回重审,同意的则发出“判决令”,
再由法院宣判。
人大违宪审查机构有权审理同级或下级违宪审查机构和法院管辖
的违宪案件,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违宪案件。
三、 宪法诉讼的当事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