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雨毕业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职称论文、硕士论文、计算机论文等的代写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果你有需要,请联系我们QQ:5599630;电话:13350726595;E-mail:singlehearted@vip.qq.com
RSS
 
当前位置 :空心雨毕业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 >> 正文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4)

来源:okxy168 作者:











2.公开材料




听证就是听取对方意见并作出公正的决定.为此,在听证程序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出辩解.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39]需公开材料的范围较广,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工作程序,初步结论,甚至一些保密材料,只要不违反有关保密的义务。当然,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所有材料,有些材料是否公开,取决于案情和调查所处的阶段。










3.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会是听证规则包含的最重要的内容,采用口头听证还是书面听证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很难统一要求。例如,影响土地等财产权的,需口头听证,而拒绝移民申请居留权的,则无需口头听证;某人面对一项指控又没有证人,如果只是简单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时,也不需要口头听证;但处罚案件,无论涉及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需采作用口头听证形式。[40]但是,行政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程序(抗辩式),更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程序(讯问式),加之由于行政官员熟悉决定程序,所以他们更愿意采用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听证形式。[41]如果要求行政机关扩大口头听证范围,还可能从总体上产生负面效应。[42] 1 2 34 5 6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权交叉质证(cross-examine)呢?原则上,当事人无权交叉询问证人,因为这会不当拖延时间,增加开支。[43]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达到目的。










4.委托代理人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呢?在普通法上,除非有相反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定机关的口头听证,也有权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44]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视作程序公平原则的必要组成部分。[45]即使在可能构成刑事起诉的行政程序中,也没有绝对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46]因此,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利,大多数法律则赋


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行政机关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生理状况、受程度、语言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委托代理人。










5.听证职能的委托


通常,听证应当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主持,但由于


行政机关职能繁多,不能要求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每个听证,所以出现了听证职能的委托。即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把听证职能委托给所属机构和人员,由这些机构和人员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告,由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这种做法得到法院的支持。[47]










(二)反对偏见规则(


Rule


Against


Bias)










"正义不只是一种结果,而应当是明显无疑能够看得见的过程。"[48]反对偏见规则正是建立在这种普通法信念基础上的重要规则,它要求作出决定的人与决定本身或被决定的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偏见地作出决定。一般来说,偏见有两种情况:第一,实质偏见(actualbias),即有证据表明决定者确实与决定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某官员作出一项利于某公司的决定,而此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可以认定该决定构成偏见。第二,表面偏见(an


apperance


of


bias)。这种情况又可分为:合理怀疑的偏见(reasonable


suspicion


of


bias


)和真正可能的偏见(real


likelihood


of


bias)。[49]所谓合理怀疑指合理地产生于案件当事人或一般公众意识中的怀疑。如果具有公平意识的人合理地认为行政决定者存在偏见,那么就可以说这个决定违反了"反对偏见规则"。[50]所谓真正可能的偏见是指有些事实表明,决定者极有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决定。如某个参加案件调查的人参与决定程序,或参与原决定的人处理对原决定的申诉,都极有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决定。由于行政决定毕竟不同于司法程序,不能把所有表面偏见决定都认定为违反程序公平原则,所以反对偏见规则的越来越灵活。[51]










除上述两项规则外,程序公平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遵守可信证据规则和说明理由规则.所谓可信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将其决定建立在符合逻辑的、可信的证据材料基础上,这些证据材料必须能够说明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结论是真实准确的。[52]说明理由规则是近些年起来的一项规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个人权益不利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虽然它不是普通法上的义务,但被很多立法确认,逐步成为提高行政决定质量,满足公民的公平需求,便于公民起诉的重要途径,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53]
阅读更多内容<<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7 · 下一页>>
1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站是由一个众多学科的博士群体组建而成,主要创办者为成都各重点高校博士。本论文网内理工科写手均为博士,文科类写手大部分为博士,且领域涵盖广泛,写作势力强大,若有部分专业,没有相关的写手,我们给你寻找合适的写手! 依托强大的人力资源,我们本着诚心交流的宗旨,专门为您排解写作上的难题。从在科研及实践工作中稳扎稳打的经历,我们具备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确实有能力给您解决好问题,正所谓,真金不怕火来炼,请相信我们的势力,没有把握的事,我们不会做!
      本站受多家期刊委托,其中包括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正刊,CSSCI目录正刊,增刊,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优秀期刊正刊,本站负责论文推荐发表,加急1个月即可发表。本站负责论文发表,不发表承诺退款!!目前主要负责法律,管理,经济,理工,农学,行政,医学,艺术,英语等类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详细期刊目录见本站相关内容。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