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调解的上述弊端之外,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缺陷,而有待修改及完善。
(二)立法缺陷
1、“…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就要求调解结案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较广,特别是基层法院案源较多,加之这几年又出现“一分钱诉讼”等诉讼热潮,又由于法院本身财政方面的原因,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一般都受理立案,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大量的根本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所以上述规定不合实际,另外,还与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不相符合,调解就是要通过互谅互让解决争端,即使事实没有查清,否则,若查明事实还不如直接判决经济快捷,所以建议删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