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少数民族阶层。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和《选举法》第四章(十八条到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都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实际是已把少数民族作为一个阶层对待。少数民族阶层代表名额应按《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规定确定。少数民族作为一个阶层提出,更有利于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更有利于选择高素质少数民族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不再作为一个“比例”提出,也和妇女阶层一样,不再使用“交叉确定法”,减少限制条件,便于分配代表名额,方便工作。少数民族代表阶层名额也暂采用“综合确定法”确定。
(十二)不便分类人员阶层。指一些难以区分阶层的人员。例如:某村支部书记,在村里承包土地,又承包村上一家小工厂,同时又经营一个小商店。他既不便划为农民,也不便划分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不便分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