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按《宪法》、《选举法》办事原则。《宪法》和《选举法》对各级选举代表都作出了相关规定,《选举法》还对解放军、妇女、归侨、少数民族的代表选举规定了相应条款,优化代表结构要贯彻《宪法》、《选举法》的规定,依法优化代表结构。
第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增长,民营经济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经济的增长,出现民营经济阶层,而且这一阶层非常庞大,人数众多。我们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认识社会现实,设立民营经济代表阶层。
第四,以选民或公民所从事的职业和组建人民代表大会的需要来设立代表阶层。以职业设立代表阶层,就是把选民或公民划分几个大的职业类别,设立代表阶层,如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阶层。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组建人民代表大会,除以职业设立代表阶层外,还需要方方面面的代表参加,才能担负起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为此设立华侨、民主党派等阶层。
第五,减少代表的“比例”条件原则。将妇女、少数民族这两个比例改变为代表阶层,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也有利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是变化的,代表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也要不断完善优化,在一定时期,要根据社会变化了的情况,调整代表结构。
三、优化代表结构的设想
根据优化代表结构原则,本文试将人大代表划分为12个类别,统称为代表阶层。
(一)国家机关人员阶层。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政府系列外部门和单位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员阶层中,如档案局、老干部局等。群团组织的工会、共青团、妇联也包括在这一阶层内。
(二)工人阶层。包括在国有、股份制、民营、合资、外资等各种类型所兴办的、商业、服务业一线的工人;在、文化、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在国家机关服务的工人等。
(三)农民阶层。包括家庭承包农户;国有、股份制、民营的农场、林场、草场、畜牧场、渔场、海水及淡水养殖场和农业科研单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和农业工人。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汽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包括在农民阶层。
(四)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工程师、经济师、师、教师、演艺人员、医师等。
(五)解放军阶层。根据《选举法》第五条关于人民解放军代表单独进行选举的规定,设立解放军代表阶层(含武警部队)。
(六)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阶层。国有、国有控股、国企改制的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企业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已部分或全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如电力、石油、邮政、通讯、城建、银行、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研单位的负责人;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在这一阶层。
(七)民营经济阶层。包括民营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的领办人;港、澳、台地区在大陆兴办企业的领办人;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负责人;外资企业聘用的中方负责人;个体工商业、服务业户、证券投资者等。民营事业单位的领办人,如民营大学、中学、幼儿园;民营科研单位、演出团体、等。
(八)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阶层。民主党派指民革、民盟、民建、民主促进会、农工、致公、九三学社、台盟等8个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成员。无书法党派人士关键是确定“人士”。无党派人士应在专业技术上有一定造诣或在群众中有一定或在宗教界有一定地位的人员。
(九)华侨阶层。根据《选举法》第六条二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的规定,设立华侨阶层。
(十)妇女阶层。根据《选举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规定,设立妇女阶层。这里不再把妇女作为一个“比例”来提出,而是作为一个阶层,这样做有利于妇女参政,有利于妇女代表候选人选举,更有利于选举高素质的妇女代表。同时,也避免采用“交叉确定法”带来的弊病,便于分配代表名额。妇女阶层代表名额的确定,暂采用“综合确定法”,具体操作为:妇女代表阶层名额=妇女代表名额 国家机关人员、工人、农民等阶层女性代表数。假定某市有100名妇女代表,其他阶层有28名女性代表,就是100-28=72,72就是妇女代表实际名额数,用这种方法,妇女阶层代表剩余28个名额,划入机动名额,除国家机关人员外,其他阶层调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