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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若干税收原则

来源:okxy168 作者:

众所周知,随着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与普及,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原则、税收概念与规范形成了冲击,给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实际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收受到了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

随着网络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网上税收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网上纳税问题也逐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一是网上贸易就要交比特税,二是网络暂不征税。

前一种观点认为,网上的消费行为、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使许多和个人逃避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网费便可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电子贸易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数字化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对政府来说,本质上的交易行为都是应该纳税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蕴涵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它们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规的保护,而网上贸易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的享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政府对其征税无可非议。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和荷兰马斯特里克特大学教授Lue·Soete于1994年就此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建议——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课征比特税。

后一种观点认为,面对网络贸易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拓展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对网络贸易征税显然为早。此外,目前不能对网络贸易征税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网络贸易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而这种地理路线正是传统有形贸易的重要特征),网上交易很难确定买方、卖方和交易地点,尽管可以对通过Internet订货而最终由水路、陆路或空运完成交易的货物征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收税。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放任自流,就会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增大、传统贸易方式交易额的相对变小而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大大受损,政府会因此而减少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和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这些因素势必构成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如果政府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征税依据、征税规则、征税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改进和完善,如果对实施电子商务的企业征税过重,也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能力和积极性。

由此看来,政府如何制订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这一问题解决好了,当然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解决不好,就有可能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制约。怪不得新制度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曾讲:“国家既是人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也是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

笔者认为,由于全球网上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征税应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征税原则,包括: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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