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国际准则、加拿大准则、香港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英国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实务中,企业主要遵从国际准则的规定。澳大利亚准则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的控制权转达移给了买方;
(2)构成对价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与我国准则比,二者有如下不同之处:
(1)不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是以控制是否转移作为重要的确认条件;
(2)没有明确地提出与赚取收入有关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的计量这项条件。
美国准则没有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规定收入如何进行确认,仅在第5号概念公告中提出了一个通用的原则,即收入确认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已实现或可实现。对于产品(货物或劳务)、商品或其它资产,在其已转换为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权时,才能确认为收入已实现。
(2)已赢得。当某个个体实际完成了它为享有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时,收入才算已赢得。这与我国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我国准则中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分该劳务是否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分别处理,如是,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如不是,则在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收入。其中,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判断条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