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外,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对收入下过定义。比如,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由于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及其它盈利性活动而引起的资产的毛增或负债的毛减(或两者兼有)。”这个定义与国际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基本要相同。澳大利亚准则中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导致权限益增加(不含所有者投入所引起的增加)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其它增加,或流出的节省,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此定义比国际准则中对收入定义的外延要大得多,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还包括处置非流动性资产形成的收益以及债务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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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地讲,存在两种收入定义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将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如国际准则;另一种方法是,将企业日常活动及其以外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视作收入,如澳大利亚准则。'P>
我国考虑到收入和利得在形成的原因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差别,将收入和利得区分开来,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及分别提供收入和利得的有关信息,将更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且尽量与国际准则协调。因此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二)关于准则适用范围
收入准则到底应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收入的定义,二是与其它准则的分工,即,虽然符合收入定义,但在其它准则或正在拟订中的其它准则中涉及。
从我国收入的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们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可以看出,属于收益组成部分的利得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此外,有些项目虽符合本准则收入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它准则对其予以规范,或正在拟定中的其它准则中涉及。如建筑承包企业的建造合同收入、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收入等均符合本准则收入的定义,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已分别对其作过规范,又如,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果债务人以存货等资产偿债,则该类重组应视作两项交易的组合,即债务人先将存货卖出,再以取得的价款来偿债。卖出存货时,将会产生收入,这些收入符合收入准则的定义。由于有一项独立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予以规范,因而不再在本准则中涉及。再如,非货币交易、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等交易形成的收入,均有独立的对应准则规范,本准则也不再涉及。
与我国准则相比,国际准则范围有一定差别。首先国际准则涉及股利收入,我国准则没有;其次国际准则中有更多的项目未涉及,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处置、其它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农产品的自然增长、矿产的开发等。英国准则中无一项综合的准则来规范收入确认,实务中,企业中主要遵从国际准则的规定。澳大利亚准则的范围比较大,它还包括:非商品资产的处置、资产的捐入、负债的豁免,以及其它来源。加拿大的准则与我国准则范围基本一致,但不涉及的项目仅列举了三项,即权益法核算形成的股利收入、租赁合约形成的收入、政府捐赠形成的收入等。香港准则与国际准则一致,因此香港准则范围与我国准则之间的差别,和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准则之间的差别一致。
(三)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确认是指将某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正式地列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对于一项收入,确认则指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以及将其反映在利润表中。要将收入在利润表中予以确认,除其必须符合收入的定义外,还必须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以下就各类收入的确认条件,逐一进行比较。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我国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