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信息政策的制定
在美国,联邦一级的政府信息政策可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制定,这是产生多种政策工具的重要原因。国会主要通过宪法确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信息政策,即先提交议案,再举行听证会,最后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就成为成文法,并被收录到《美国法典》。此外,还可通过采纳或制定规则和标准的形式,形成信息政策。联邦法院也可制定适用于自己的信息政策,联邦法院的规则、惯例和程序在与立法保持一致时就具有了政策含义,此外为解决纠纷而提出的司法决定或司法解释等有时也可视为制定政策的过程。至于行政部门,总统可以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国际安全指示、函件、备忘录或通告制定信息政策、但它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同时这些政策具有行政性质,且只用于政府内部。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政策分歧由法院解决,偶尔也通过政治方式解决。某些特定机构也可制定适用于整个政府的信息政策,比如管理与预算局多年来一直发布各种有关财务与管理问题的通告、通知和准则,其中有些也属于信息政策范畴。联邦各机构都可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信息政策,比如内部行政命令和指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