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简称例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例会上,与会人员的构成,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还有列席的“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有的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和组织公民旁听会议,这些做法无疑对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常委会例会的质量起了积极作用。但据笔者观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例会为什么同级党委领导不派人参加或很少派人参加,这既有认识上的障碍和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地方党委领导应当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例会,其理由:
一是有利于直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政治优势和政治特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逐步推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肩负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大,人大工作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同党委工作在相互关系上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工作上的不可分割性和作用上的不可替代性。都是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从本质上说,人大工作就是实践党的主张,实现人民的意志。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人大工作,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重要途径。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人大要依靠党委的领导,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人大是很难开展工作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除了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请示报告外,党委领导、尤其是分管党群政法、分工联系人大的领导,参加人大常委会的例会,既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举措,又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人大作用的具体体现。人大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党的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加强了人大工作,实质上是加强了党的工作。
二是有利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的领导。这段论述,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总的要求。党委领导参加人大常委会例会,本身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党委按照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把党的决策和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发号施令,或代为决策。在涉及到国家事务问题上,党的决策主要是幕后的,其法律途径是党向人大提出有关重大问题决定的建议,人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或决定。这样党的决策在国家政权中就会得到体现,从而最有效地在国家强制力下保证实施。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全过程。党委领导通过参加人大常委会例会,使人大工作更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下,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服从党委的决定。能更好地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来确定人大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同步,工作合拍。目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同级党委的领导或分工负责联系人大的领导,有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资格都比较老,有经验,有能力,有水平,很少联系人大工作,不便过问人大工作,更谈不上参加人大常委会例会,这种想法应该加以克服。要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高度,来认识参加人大常委会例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是党委包揽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能,不是对人大工作不放心,不放手。而是要通过参加人大常委会例会,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维护人大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