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代理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
三.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是通过层层的代理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而中国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无限循环的特性。在委托—代理链条上的当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工人阶级是全民的优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政府又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来管理国有企业;经理是国企的代理人同时他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车间主任管理生产经营;车间主任是代理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进行生产。工人这时成为最低层次的代理人与最高层次委托人扣成一个环。因此,解决这种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会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方案,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变“损人利己”为“双赢”是这套机制的核心所在。当对代理人付出的努力不能进行完全的检验,从而代理人有可能试图只付出少于他能够付出的努力时;当一个只根据行动而不兼顾结果支付报偿的契约建立时,潜在的道德风险立即产生。对委托人来说,代理人行动是不可预测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资产增值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企业家正常利润等)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我们用A表示代理人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的集合,a∈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变量如a=(a1、a2……),a1、a2表示代理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研究等。θ是外生变量称“自然状态”,a、θ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π(a、θ),如产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根据观测的产出π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设代理人努力的负效用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aθ)-S(π),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前面已经提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数。但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表示为S(π)-C(a)≥U。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S(π)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代理人可以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 a′∈A,这就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简化模型。当然要得出最优解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变换,还要考虑a、θ的分布密度,这里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