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外税法》”),新《外税法》首次提出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并在其实施细则中以整章的篇幅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征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9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征管也作出了类似的原则规定。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作为新税制改革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基本引用了旧《征管法》的规定。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在继承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997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首次将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列入了信息披露的必备内容。同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用以指导企业对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并规定于199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目前比较有代表性,并仍然有效的法规包括:证监会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于2001年3月15日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新《招股说明书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6月8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本文将以上述仍然有效的法规作为比较研究的基础。
关联方关系的定义
1.会计规范
《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认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同时将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和代理商,以及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等三种情形排除在关联方之外。
2.税收征管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证券监管
新《招股说明书准则》没有提及关联方关系定义,仅在第九十四条原则规定了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相比而言,《上市规则》则要具体一些。《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由上市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
4.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在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定义中用的都是“或”,也就是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认为是关联方。什么样才叫“控制”或“重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有专门解释:“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制定,但不控制这些政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或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