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受害人的心理素质
3. 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4. 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
5.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6. 国家财力充裕程度
7. 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然后根据损害程度的轻重分别确定赔偿幅度。在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的今天,各地的赔偿幅度应有所区别,并应当以当地各行业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来确定。在致人残疾和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也可参照已有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可喜的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收集各方面意见。将来,国家赔偿的范围会不断扩大,赔偿标准也会不断提高,而操作程序会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将体现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体现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和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是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在法律学人、司法者的孜孜追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精神损赔偿制度将会日益显现出人文的关怀和正义的光芒。
参考
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谈话
刘莘.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人民公安,2001,(9):9.
肖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
何孝元.损害赔偿之.[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