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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引发的法治难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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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立法例方面也有类似的例子:在美国南北战争的危急关头,时任总统的林肯发布了《解放黑奴宣言》,《解放黑奴宣言》顺应时代潮流,挽救国家危亡,然而却与当时的美国宪法直接冲突,因为当时的宪法仍然认为奴隶是一种财产,不具有人格②。在中国,比较著名的事例如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实行土地承包制,从而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

  当我们将前文所述案件、事件结合起来研究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当事者无论出于理性或功利的立场,其采取的做法都是各有道理,而又都无法调和其中的矛盾。小至个案,大至国家法律体系的确定,都留下了这个命题所产生的深深烙印。进而,围绕这一命题在人类法律思想史和法律价值取向上,产生了自然法的法律观与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分野。

  自然法的法律观认为,在制定法(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必须遵循的法则(或曰人类理性,或曰上帝意旨),违背了这个法则的实在法就是不正义的,违背了这个法则执行法律同样是不正义的,立法、执法与社会正义、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些价值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自然法一直是检验现实法律制度和执法状况的一面镜子,每当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出现暴政或者“恶法”统治时,自然法理论就成了人们赖以反抗的思想武器。然而由于自然法理论是建立诸如“理性”、“自然权利”这样一些先验的、抽象的命题之上的,因而在其指导下的法治实践就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困惑。其一,“正义”、“公平”、“权利”这些价值的评判标准不一,人人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断立法、执法的正当性,从而决定自己是否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其结果可能是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性,甚至是社会的无序化和无政府主义;其二,把某一种价值观念作为立法、执法的标准,而“一切通常被视为善良的价值,被运用到最大限度时,亦一定是最好的事情”③,会导致道德标准对法律的专横,模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作用,不符合道德准则的规范便不能入法,而一旦入法亦不能执行,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便成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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