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遴选阶段。1990年经修正后实施的台湾地区《教育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县市公立中小学校长,优先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聘任之”。遴选委员会构成各地不一,主要由五大类人员组成:教育行政人员代表、学者专家代表、教师(会)代表、家长会代表、社会公正人士代表,有些县市还有校长代表,其中家长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在台北市,由教育局组成全市性的遴选委员会,分国中与国小两种,不允许各校自行组织遴选委员。每种遴选委员共 13人,其中家长代表设浮动委员1人,由校长岗位空缺的学校家长会派出代表。目前台湾地区各县市大体采取两种不同的遴选方式:一是由遴选委员会召集所有候选校长面谈,根据候选校长的意愿和遴选委员会的意见作双向选择,统一排定候选校长去向、落实岗位,不再另行安排第二轮次的遴选;二是由地方行政当局分阶段公告岗位空缺详情,再由遴选委员会根据每一学校校长的不同要求主持遴选工作,一校一个案,逐校面谈逐校决定。
四、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特点
(一)遴选制度适应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
台湾地区校长遴选制度打破过去官派校长的黑箱作业,无论从甄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还是从选拔的方式和过程来看都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尤其是校长遴选委员会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人选构成和运作,适应了教育民主化、教育权力下放的趋势。专业化是为了提升遴选的教育品质,多元化则兼顾了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的期望,则扩大了社会参与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和家长与学生的话语权益。这样做既提高了决策品质,又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回响与支持,也使学校社区化的精神有了具体落实的契机。
(二)选拔过程突出对知识、素养、人品、能力的考查
台湾校长遴选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并储备了大量的校长后备资源,从而有条件提供较多的商品(校长),供消费者(遴选委员会)选择好的产品,使得不良的产品自然淘汰。
遴选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许多校长而言是一大考验,除了要具备适当的校长任用资格之外,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谋得优势,其知识、素养、人品、能力也要经过重重检验。由于遴选制有层层的关卡,校长候选人要在出席学校的家长会和教师会上提出自己的办学理念、学校经营改革计划,要调整心态、自我推销才有机会出线,这对校长候选人而言是种巨大的压力。
(三)以校长回任制取代终身制
改革以后台湾中小学校长采用任期制,在原校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期满须再参加他校的遴选或回任教师,从而杜绝了过去校长迁调皆由主管机关决定,导致校长成为傀儡的弊端,同时也可以祛除校长—官任终身后所产生的惰性心理,淘汰不适任校长。当然,台湾的校长回任制还是有缺陷的。中小学校长的职务是一专任职,校长一经任用,其原先之教师缺额即被填补。校长回任教师时,其教师岗位空缺不知在何处,因此会发生回任时,须另觅学校的现象。而且校长回任教师,角色转换不易,尤其对担任校长多年,年纪已大者,更是困难。
(四)政府牵头,各方共同参与
台湾地区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给予高度的重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遴选委员会在中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评价工作中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建立选拔和考核中学校长的政策和原则;高等院校则利用其教学力量,开设培养学术性、职业性和实际工作技能的课程,负责校长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以及在职校长的进修;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则负责选拔和考核校长的具体过程。
五、台湾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在大陆中小学校校长选拔任用中予以思考:
(一)公开遴选是选拔合格校长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