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与风险 (一)表外业务的涵义目前,商业银行工作者及理论界,对表外业务的定义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的定义来说,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产生收益和费用的服务性业务,主要包括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咨询和基金托管业务等。这一定义,与人民银行2002年6月关于落实《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定义,基本相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等同于中间业务。从狭义的定义来说,表外业务是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存在风险可能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金融担保、互换业务、证券业务等。可见,这一定义中,表外业务仅是中间业务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存较高风险的中间业务。为了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笔者倾向于使用表外业务这一概念,以便于国际间业务交流和金融监管,所以本文中不再使用中间业务这一术语。 (二)表外业务风险 表外业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期望在降低或分散资产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较大的收益,但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风险越大,收益越高。例如金融衍生工具的收益,远远高于传统贷款的利息收入,但其交易风险比传统借贷业务的风险要大,说明收益与风险始终是相伴随的,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可以转化为资产负债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同时也就转化为资产负债表的风险。如果表外业务过量,一旦客户违约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表外业务风险一旦转化为资产负债表内风险,将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发和发展表外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将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范围,而且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风险角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可分为: (1)或有风险业务,主要指银行提供各类担保、承诺、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等,种类繁多,是银行表外业务的主体。包括具有内含性的业务,如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和具有组合风险的业务,如信用卡中的各种风险。 (2)无风险表外业务,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各种金融服务性业务;主要利用银行现有的物质、人力、技术等优势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性的服务,这种业务,本身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是当前表外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3)或有收益业务,主要包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等。 2、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特点: (1)透明度较差。许多表外业务并不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现有的会计信息,很难全面反映表外业务的规模与质量,由于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致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无法正确评价其经营成果,难以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2)风险分散。表外业务是多元化经营业务,涉及的流程多、部门广,商业银行的信贷、筹资、信用卡、国际金融、财务会计、信息电脑等部门都与表外业务有关,风险点较多,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3)自由度较大。许多表外业务的开展没有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类表外业务,大多数不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金,无规模的限制,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这样容易刺激表外业务的扩张,潜伏巨大风险,在国际上曾先后发生过,因进行衍生交易而造成一系列巨额亏损的事件,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日本住友风波等等。
面对表外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对表外业务活动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管。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控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发展 银行业发展过程中,表外业务由来已久。其中,结算、代理、银行卡是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表外业务,风险小,业务量大,收益稳定,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核心。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资料显示,从1994年至1998年的5年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在6.7%-9.6%之间徘徊;到1999年,表外业务的收入比重又回落到7.3%;2000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是:中国银行17%,中国建设银行8%,中国工商银行5%,中国农业银行4%,平均比重为8.5%。由此可见,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近两年,尽管存贷利差仍是各家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所占收入的比例已明显缩小,取而代之的是表外业务的空前增长。2002年,工商银行境内表外业务的收益已占到利差收入的9.1%,业务收入50.31亿元,同比增长27.75%;建设银行表外业务实现收入48亿元,同比增长36%,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4%;中国银行凭借强大的海外业务,中银集团全年总收益的约20%来自表外业务;而刚在2001年实现整体扭亏为盈的农业银行,2002年即实现了利润翻两番。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逐步加快,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利率的调整,利差不断缩小,导致商业银行依靠传统业务增加收益的路子越走越窄;另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直接融资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受到挑战,面临“非中介化”的压力。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业务创新,发展表外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国外银行表外业务迅猛发展,其收入占总收入的40% 以上,对国内商业银行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因此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都把表外业务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越来越受国内商业银行的青睐,逐步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表现之一就是,尽管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但是银行利用渠道优势,代售保险、基金、债券已经成为今年商业银行的一大亮点。 200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范围、中间业务准入制度,简化了审批程序,明确了中间业务的收费要求。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间业务进行了定义,确定了中间业务的种类,建立了中间业务的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中间业务的开办程序。这是我国首次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规范。 人民银行根据中间业务的定义,将中间业务分为九大类数十种,囊括了目前所有已经开发的表外业务:支付结算类,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代理类,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担保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承诺类,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交易类,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其他类,如保管箱业务等。 《暂行规定》及其通知的发布,顺应银行业发展的潮流,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将有力地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加强表外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 1、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可针对每一种表外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防范,从基本制度上,保证表外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而各个经办部门则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2、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