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与此同时,后儒家明确主张:这些特殊团体性之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应该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占据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而应当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既派生于、又从属于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与后二者实现内在的统一。
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从本真性人本主义的视点看,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上述特殊团体性关系首先是以普遍群体性关系作为自己的终极本根的,然后才能凭借某种特殊性的存在根据,确立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内容。以父母子女的血缘团体性关系为例。从根本上说,一个人的父母子女首先是在普遍群体性人际关系中具有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然后才会在特殊团体性血亲关系中具有父母子女之为父母子女的特殊规定性。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人来说,她或他的父母子女首先是作为“人”、像其他一切人那样与他或她保持着普遍群体性的人际关系,然后才会凭借生育抚养的血缘纽带、作为父母或子女而与她或他保持着特殊团体性的血亲关系。其他特殊团体性关系亦然。因此,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没有任何一种特殊团体性能够凌驾于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之上;所以,一个人也不应该为了维系和实现前者而损害和否定后者。
27.有鉴于此,后儒家特别强调:必须彻底消解传统儒家赋予血亲团体性以及君臣团体性以本根至上地位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
先就血亲团体性而言。后儒家充分承认:父母通过血缘关系赋予了一个人以肉体生命,亦即承载一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的质料性实体,并在其生命进程中对于他或她具有养育之恩和教导之功。所以,一个人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回报父母、孝敬双亲。然而,应该强调指出的是:父母并没有、也不能仅仅通过血缘关系就直接赋予一个人以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如上所述,这种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只有在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层面上才能真正确立。有鉴于此,后儒家根本否定孟子从“天之生物,使之一本”的前提中推出的“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的狭隘有限的特殊主义人性结论,并且因此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主张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尤其反对那些为了维系和实现血亲团体性维度(孝)而不惜损害和否定普遍群体性维度(仁)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己)的观念和行为。
与此相应,后儒家特别提倡:在血亲团体性维度与普遍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合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出现冲突、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人们应当“舍孝以取仁”(以及“舍孝以取己”——此“己”乃与“仁”内在统一之“己”)。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社会群体的普遍性利益在本质和地位上大于和高于个别家庭的特殊性利益,普遍群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在本质和地位上大于和高于特殊团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第二,由于这种“舍孝以取仁”(以及“舍孝以取己”)的终极目的首先是旨在实现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因此,即便在这种“舍孝”的选择中,父母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等等,依然可以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会在受虐待的状况下被损害或是被否定。(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导致虐待父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恰恰就是由于儿女缺失那种首先尊重父母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等等的本真性人本主义观念。)其实,后儒家在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内在统一的基础上,主张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充分承认任何一个特殊性团体中的成员(包括自己的父母亲人)的人格存在、基本权利、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
28.再就君臣团体性而言。后儒家根本否定传统儒家的“君权至上”观念以及荀子为此提出的下述理由:“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诲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诲之者也”,因为这一理由即便在古代社会也不符合事实、根本无法成立。与此相应,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同样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一直主张的“君臣有义”、“君惠臣忠”等陈腐观念。在探讨现代社会治缘团体性中的上级下属关系时,后儒家将以普遍性的社会公德(仁)作为至上本根,提倡那些遵循本真性人本主义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普遍性伦理规范的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