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为仁由己”、“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的观念,力求通过强调恻隐仁爱本来就植根于每个人的心性之中,而把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内在地统一起来。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这两个维度的内在统一,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确保这种有机的统一能够在理论上贯彻到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24.与此同时,后儒家特别提倡:一己性个体应当对普遍性群体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尤其是在二者之间出现冲突、不可得兼的情况下,甚至应当不惜限制和牺牲一己个体性的维度,以求维系和实现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后儒家的这种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既然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要求“以一切人为本”、“以每个人为本”,一个人肉体生命、本能欲望、物质需要的满足,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维系,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实现,就不应当损害和否定、而应有助于维系和实现其他人在这些方面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否则,人本主义便不再是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而会沦为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同时,就其实质而言,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这种损害和否定,最终也必然会损害和否定一个人自己在这些方面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从而陷入深度悖论。
第二,后儒家提倡的在出现冲突时应当限制一己个体性维度、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只是主张:一个人在必要时不惜放弃自己的某些本能欲望、限制自己的某些物质需要、乃至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存在,并非要求一个人因此放弃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牺牲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相反,即便一个人在必要时为了维系普遍群体性维度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存在,他或她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等等,不仅不会受到束缚压抑,而且还能得到充分完美的终极实现。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得以维系的普遍群体性维度,本身就包含着对于这个人自身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内在合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的根本肯定。
因此,后儒家的上述主张并非旨在凭借社会性压抑个体性,而是为了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内在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后儒家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内,一己个体性的维度既派生于、又从属于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杀身以成仁”、“舍生以取义”的观念,提倡人们应该不惜牺牲个体性的生命存在、以求实现社会性的仁义理想。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其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以确保“杀身”、“舍生”的自主举动完全是本真性地为了实现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而不是扭曲性地为了维系那种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正相冲突、坚持有父有君至高无上的特殊团体性维度。
25.进一步看,后儒家明确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中,人的存在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价值意义也应当受到充分的肯定。就其具体内容而言,这一维度包含着多方面的因素,如父母子女的血缘团体性、丈夫妻子的姻缘团体性、朋友熟人的友缘团体性、同乡邻人的地缘团体性、上级下属的治缘团体性、同事同行的业缘团体性、师生同窗的学缘团体性、宗教信众的教缘团体性等。
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在人的整体性存在所包含的种种关系中,不仅有一个人与其他一切人所发生的普遍性群体关系,不仅有一个人与这个人自身所发生的个体性对己关系,而且有一个人与某些特定的人所发生的各种特殊性团体关系。这些特殊性团体关系各自拥有不容否定的特殊性存在根据和具体内容,如血亲、婚姻、友谊、乡邻、治理、事业、教学、信仰等,因此在人类生活中必然会拥有无法取消的特殊性价值意义、发挥不可抹煞的特殊性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