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此后,在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结构逐步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以及由于受到法家思潮的冲击影响,荀子以及秦汉儒学在某种程度上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血亲团体性与君臣团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提出了“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大义灭亲”、“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等主张,试图矫正孔孟儒学以血缘亲情作为惟一至上原则的负面弊端。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他们提倡的高于“从父”、“事亲”的“大义”,并非普遍群体性的社会公义、而首先是宗法团体性的“君臣有义”。结果,秦汉儒学着重汲取了先秦法家的有关思想,明确要求把“君为臣纲”置于“父为子纲”之上,强调在“忠君”与“孝父”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该“舍孝以取忠”(而不是像孔孟儒学那样主张“舍忠以取孝”),却没有根本否定血缘亲情在人的整体性存在中的本根至上地位。所以,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消解孔孟儒学的上述悖论,反而通过提倡“三纲”,进一步突显了这个悖论的深度意蕴,集中表现在:他们凭借特殊性的君纲至上、父纲至上、夫纲至上,压抑和否定派生从属的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尤其是强化了传统儒家在古代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所谓“独尊儒术”),从而把本来就包含着浓郁政治性意蕴的孔孟儒学,改造成一种旨在为古代社会统治集团服务的政治—伦理学说,亦即所谓“政治化的儒家”(杜维明语)。
7.随着古代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结构的逐渐巩固,以及由于受到道家和佛禅思想的冲击影响,以程朱陆王为主要代表的宋明儒学,进一步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群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他们着重汲取了道家注重天地自然的宇宙观思想与佛禅注重个体精神的心灵观思想,从“天理”与“心性”两个视点出发,不仅突显了普遍性恻隐仁爱的重要意义,强调“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而且突显了个体性良知良能的重要意义,主张“圣贤只是为己之学”,并在某种程度上提倡“正君心”、“清君侧”,试图矫正孔孟儒学以及秦汉儒学凭借血亲团体性和君臣团体性压抑否定一己个体性和普遍群体性的负面弊端。不过,他们虽然提出了“仁是性也,孝弟是用也”、“论性,则以仁为孝弟之本”等具有普遍主义倾向的看法,却没有根本放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特殊主义儒家精神,依然主张“尽性尽命,必本于孝弟”、“爱莫大于爱亲”,甚至在不同程度上继续承扬了主张三纲至上的秦汉儒学思想。至于他们提出的“理一分殊”说,虽然也试图从某个视角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溶为一体,但由于并未真正确立普遍群体性“理一”的至高无上,而是依然肯定君臣、父子、夫妇这些“分殊”团体性之理的至高无上(“天理人情之至”),因此也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此前儒家的深度悖论。
8.在中国社会逐步进入现代化阶段的历史背景下,以及由于受到西学东渐和五四运动的冲击影响,当代儒学更深刻地察觉到上述悖论所造成的团体性与个体性和群体性之间的张力冲突。因而,他们着重汲取了西方理性哲学(如康德、黑格尔等)和中国古代哲学(如佛禅、墨家等)的有关思想,一方面充分突显了同时包含个体性和群体性维度的“仁心”、“仁体”的重要意义,强调道德自觉对于人的伦理存在的形而上意义,并且主张在自我的创造性转化中确立人的个体性自由,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秦汉儒学强调的君为臣纲、夫为妇纲观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父为子纲观念提出了某些批评。然而,出于对孔孟儒学的信奉尊崇,他们同样没有根本否定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儒家精神,而是依然强调“仁心仁体”或“情感本体”应该以血亲孝悌作为源头核心,依然主张“爱莫大于爱亲”的血亲至上原则,依然坚持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结果不仅没有摆脱、反而在现代背景下进一步突显了上述悖论的深度意蕴。
9.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由于蕴含上述深度悖论,传统儒家一直受到包括道家、墨家、法家、玄学、佛禅、自然人性论在内的诸多思潮的批判抨击。然而,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体制、宗法血亲礼制和中央集权体制,却从根本上为传统儒家的深度悖论提供了现实历史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将它遮蔽起来,以致这些批判抨击始终未能真正动摇传统儒家的主导地位,以致这些思潮本身最终也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传统儒家的有关观念,以便维系自己的存在和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