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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税制缺陷对纳税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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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率大于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65.8×30%=49.74(万元);
  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68-49.74=118.26(万元)。
  从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比较看,方案二的销售价格虽然提高了100元/m2,但是税前利润却下降了128-118.26=9.74(万元)。所以,企业该采取第一种销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业首先要测算增值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套房地产为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2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740万元。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
  方案一:如果企业将该费用单独收取,则:
  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 800 (300 800)×20% 120=1440(万元);
  增值额为1740-1440=300(万元);增值率为300÷1440×100%=20.83%;应纳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
  方案二:如果企业将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100万元费用计入房价,则:
  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 800 (300 800)×20% 120 100=1540(万元);
  增值额为1740 100-1540=300(万元);
  增值率为300÷1540×100%=19.48%,则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摘 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社会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及时分析其改革的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意义。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改革 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 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 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 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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