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款使用的监督与被监督
社会公众有消费公共物品的需求,而从公众手中筹集的税款是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但是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真正得以实现?如何确保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体现和反映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需要,而不是被少数人操纵用于谋取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实际上公共利益的维护存在两大难题:第一是如何将民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偏好整合为社会的集体偏好。一般来说,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对多个决策方案会排出不同的偏好次序,如果没有一个对自己的偏好进行排序的共同标准,就不可能制定出达成一致的投票结果,这样一个合理的共同决定只能来自一个可以胜任的公共权力机关,而借助公民投票选举的政治过程来建立公共产品的理想表决体系是不可能的(即所谓的阿罗不可能定理)。第二是国家和政府很难充分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首先出于技术上的原因,政府很难充分测量公共利益;其次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政府工作人员大多是经济人,其个人动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行为的公共性,因而政府很难充分代表并维护公共利益。尽管完全克服这两个困难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寻求解决的对策。
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突破不能不提及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他的贡献之一即在于此,在森看来,当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不是最佳的情况下,难题就可以被解决,他得出了解决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三种选择模式:一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二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三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多数票规则总能达到惟一的决定。实践中可以从两方面探索摆脱公共利益困境,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完善民主与法制,建立健全对政府的监督机制,比如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就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公共利益、发挥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税款使用是否合理、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合意,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约束;在技术方面,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增加民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保障政务信息透明、公开,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业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减少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案例:地处某省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普通标准住宅建造一栋4000m2的商品房,现有两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按照2000元/m2的价格出售,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为672万元;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同为672万元。
方案二:按照2100元/m2的价格出售,承方案一,则扣除项目金额为674.2万元〔672 4000×100÷10000×5.5%〕(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相应印花税不得扣除)。
企业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呢?
方案一: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000×4000÷10000=80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800-672)÷672]×100%=19.05%;
增值率小于20%的临界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28万元。
方案二: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100×4000÷10000=84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840-674.2)÷674.2〕×100%=2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