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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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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年龄低龄化

  女性犯罪的年龄相对男性来说是偏高的,从性格气质和社会原因来看,女性大多是性格内向的,处理事情的经验不够丰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此时的青少年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保持得很好,很少有意识去实施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感情的日益丰富,物欲和情欲的提高,女性才渐渐有了犯罪的迹象,因而女性犯罪多为财产类和性欲类。但是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⑶。下降如此之快,骇人听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整体,女性犯罪作为犯罪整体的一个分支,也具有向低龄化和青少年犯罪提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性犯罪较多

  女性的性犯罪向来是女性犯罪的重点类型,女性犯罪在多数场合与性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女性的性犯罪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我们理解的女性犯罪,是指女性侵害他人性权利或伤风化或利用其色相、肉体等性诱惑手段所实施的情节严重的社会行为⑷。物欲是女性犯罪的主要目的,盲目追求高消费,讲究吃穿住,用时髦、玩潇洒,享乐主义日益严重,当对物质的需求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水平,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时,某些女性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各种方式出卖肉体来换取不义之财。目前女性的性犯罪主要是卖淫、团伙流氓淫乱和诈骗,这样的行为活动多发生在年轻的女性身上,据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19岁是卖淫的平均年龄,16—30岁是卖淫者的主体(占被调查对象的82.2%)⑸。另外,有的女性染上毒隐,被迫通过性犯罪来获取毒资。更有甚者,某些女性由于是性犯罪的受害者,便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的心理,利用性犯罪再去伤害他人。


二、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果必有因,犯罪实施必有犯罪原因做前提。关于犯罪的原因,犯罪学界有很多看法,我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9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有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还有基因犯罪等⑹。犯罪生物原因学的确引起了犯罪学界的一场大的风暴。但是近来很多学者提出异议,犯罪社会学论就是一个代表,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⑺。对于这两种看法,笔者认为皆不能苟同。一方面,如果我们肯定了第一种看法而否定第二种看法,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个排查,我们应该不难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未来的犯罪人而抓住他们呢?再进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犯了罪,被逮捕了,他们的子女后代是否也有了犯罪遗传物质,我们是否要将他们全部监视居住或直接抓起来以防止将来犯罪的发生呢?恐怕这又会牵涉侵犯人权的问题吧!与情与理与法恐怕皆行不通吧!另一方面,我们肯定后者社会原因而否定前者的生物原因,那么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⑻;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被告中有71位正处于月经期⑼。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巧合吗?所以在考虑犯罪原因时,我们不反对犯罪与生物原因有关,但也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对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一犯罪的原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其必须与其他原因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犯罪结果⑽。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⑾。”这里的条件就是指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因素,因而我们在研究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犯罪原因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里内因就是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外因就是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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