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尽可能避免本可避免的损害,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尽可能避免因违法行政导致的国家赔偿而损害社会的集体人权。[收稿日期] 【】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628.
[3][美]戈尔丁.法律[M].齐海滨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240.
[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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