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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无罪推定

来源:okxy168 作者:

论文摘要:在振兴、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化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社会的人权状况是反映这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自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社会的人权状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人们享受到了比较广泛的自由权利,较之文革十年动乱有了天壤之别。但是,环顾四周,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公权侵犯公民权利个案时有所闻,刑讯逼供顽症屡禁不绝,超期羁押不足为怪,冤假错案决非个别。这些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到底是为什么?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上的缺失:我们还没有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我国是一个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而是批判地吸收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它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的重大意义。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却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由其衍生的两大诉讼规则,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 无罪推定、意义、现状、对策、疑罪从无、控方举证、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谁主张、谁举证

一、无罪推定概述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①。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是专制擅断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进步、尊重人权、体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标志。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是被逼取口供的对象,罪从供定,刑讯拷问是取得口供的合法手段。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同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的主张,倡议对刑事诉讼进行理性主义、人道主义的改革。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地位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先进的理论主张被当权者接受,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乃至一些国际性文件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1998年10月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明文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对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对其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价值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司法专横和有罪推定原则,又进一步提出了这一主张②。现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都应当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第一,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第三,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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