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沉默权规则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者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这也是其在法律上的本质。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这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沉默权规则又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应被拷问、被逼供,也不会被拷问、被逼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沉默权是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重要体现。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确立的重要意义
(一)价值选择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因此,诉讼过程包含着一个认识过程。但是,诉讼过程具有双重属性,它不仅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而且还是一个适用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如果说认识过程所要回答的是“事实是怎样”的,那么,价值选择过程则要回答“应当是怎样”的问题。无罪推定论适用法律进行价值选择,其实质就是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由司法人员以代表的名义在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权威性的裁判,他们能够合法地对某些人课以罚金,没收财产,剥夺自由甚至生命③。可见,这种可能严重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刑事裁决不能不慎之又慎。然而,刑事诉讼却有着极为明确和严格的期限规定。因此,在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中,当司法机关面临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确定有罪的情况,宁愿推定被告人无罪也不能去冒牺牲公民的人身权利甚至是生命权而产生无法逆转的后果。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社会意义。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专制的法律制度下,法律要求人们无条件地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专制的法律赋予人们的地位不是无罪的人而是有待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当定罪证据不足而法庭对被追诉者的怀疑又不能解除时,就通过一个存疑判决或从轻判决来简单解决问题。不难想象,当一个政权把社会上绝大多数居民作为犯罪嫌疑人看待时,人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怎样的粗暴践踏。
在的民主社会中,无罪推定对民主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保证了全体公民在进行政治参与时都能有一种安全感,我们很难想象,假如失去了这种来自于法律的安全保障,普通公民又怎么可能有效地从事对国家的管理和监督。人们不会忘记,在苏联的“大清洗”和的“文革”期间,每个共和国公民会因为政治立场仅仅受到一点怀疑或仅仅因为某个权威人物的一句话,马上就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并在这种丧失自由的状态下接受无限期的审查。因为在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嫌疑,所以对其进行无限期的强制审查、不经正当审判程序而剥夺自由和生命便不足为怪。同时,以案件真相有待查明为理由,借“实事求是”之名,而行非法强制之实也将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任何发达的民主政治体制来说,确认无罪推定原则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选择。
五、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现状,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司法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传统的侦查、审判观念根深蒂固,一时不能得到改变。二是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而我们应当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象西方国家采用无罪推定,而是应“以事实为依据”。从而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三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侧重于控制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致使许多制度的设计简单、粗糙、不合理,忽视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