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主要向高收入者和富裕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低收入家庭免税或课以低税
近处来,个人所得税结构中,80%收入来自职工工资,相对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有资料表明,94年我国居民储蓄中,占3%的高收入户拥有28%的储蓄额;95年20%高收入户拥有60%的储蓄额;99年20%高收入户拥有80%的储蓄额。同时国际经验也表明,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富裕家庭征税。例如在美国,现有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50%的联邦所得税,占50%的低收入纳税人仅缴纳了5%的联邦所得税。○3因此,应提高向高收入者及富裕家庭的课税比率,把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税收。
在93年就业的人群中,月收入800元以上的仅1%,2004年已升至60%左右。但是随着通货膨胀,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适度进行调整。如果标准太高,会造成税收流失,财政收入;如果标准太低,损害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同时影响到正常的社会消费能力。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来调整税收标准及税率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3.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识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征管中存在的,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我国高收入者对个税贡献很低,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动。
4.严格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也是造成偷逃税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试想,若真的缴与不缴一个样,那么遵纪守法者难免会产生吃亏的念头,从而也会想方设法进行逃税。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必须严管重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偷逃税者不但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其惩罚措施要使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从而对于广大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经此进上步规范和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5.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起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
首先要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力。为此,要建立税收优化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信息;建立电话服务窗口等等多种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和培训体系,帮助纳税人懂得如何申报纳税;建立全方位的办税服务厅,经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的服务。其次要加强税收队伍内政廉政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杜绝向纳税人“吃、拿、卡、要”以及收“人情税”等等现象。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从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出发,管好用好每一分税款;税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带头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积极依法纳税,以此消除公民纳税上的心理误区,促使其自觉自愿地纳税。
结 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可见,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改善社会运转状况的法律,让我们每个公民增强、吸收社会经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
